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及预防处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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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职业暴露与预防处理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艾滋病与性病预防控制所 主要内容 HIV职业暴露的2篇报道 HIV职业暴露定义、途径和方式 HIV职业暴露状况及趋势 职业暴露处理法律依据 相关部门职责 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HIV职业暴露的阻断 HIV职业暴露监测、随访和咨询 报道二:暴露于HIV后的危险评估及暴露后双汰芝的应用 1名护士被隔夜的AIDS病人静脉输液的针头刺破手指,戴手套,针头中未发现明显的血液; 1名护士被为晚期AIDS病人输液的针头刺破手指,针头中可见未完全凝固的血,有可视性出血; 1名护士在为患者做结核菌素(TB-PPD)皮试后,复帽时刺破自己的手指,戴手套,有可视性出血; 1名医生在为病人腰椎穿刺时,被含有脑脊液的针扎着手指,戴双层手套,无可视性出血; 1名医生抢救上消化道大出血患者时,血液溅入眼内。 另外2名公安干警在与歹徒搏斗中双方均有可视性出血,歹徒声称是AIDS患者,经检测证实2名歹徒抗-HIV(十)。 报道二:暴露于HIV/AIDS后的危险评估及暴露后双汰芝的应用 暴露源的情况: 5例在医院住院的患者均属AIDS晚期,病毒载量高,CD4 细胞数极低。 局部处理 :4名针刺医护人员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立即轻挤伤口,流动水冲洗,而后用碘酒、酒精消毒局部,一名粘膜暴露者用生理盐水冲洗。2名公安干警用清水冲洗。 PEP: 暴露后30min内服用双汰芝(AZT +3TC)l片,1日2次,持续服用1个月,监测副作用。2名警察受伤后通过电话咨询也得到了同样的处理,但服药时间错后2h 随访6个月,分别在0周、6周、3个月、6个月时检测抗-HIV抗体,结果均为阴性 HIV职业暴露定义 医务人员、实验室人员、管理人员在从事HIV/AIDS诊断,治疗,护理,预防,检验,管理过程中因为暴露于含有HIV的血液,体液或实验室培养物而导致有可能感染上HIV的行为称为职业HIV暴露。 可能暴露于HIV的意外情况 1、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针刺、切割伤; 2、警察、司法人员等在追捕、看守犯人时与犯人搏斗意外受伤; 3、戒毒、劳教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损伤; 暴露的途径: 皮肤损伤:针刺损伤是医疗卫生机构中发生 HIV感染的主要途径,皮肤的切割伤也较为常见。平均危险估计为0.33% ( 95 % CI 为0.2 % -0.5 % ) 粘膜暴露: 粘膜部位如眼、鼻、口腔等接触HIV或含有HIV的血液、羊水等。平均危险估计0.09 % ( 95 % CI 为0.06 % -0.5 % ) HIV 感染的相关危险因素 传播方式 传播HIV的危险度 无抗病毒治疗的围产期 1:4 共用注射器静脉吸毒 1:10---50 职业的针刺暴露 1:300 肛交 1:300-1:1000 男 女,性途径 1:500-1:1000 女 男,性途径 1:1000-1:3000 增加感染的危险因素 接触血液量大 受损伤口深 造成伤口的器械上有明显的血迹 器械曾插入静脉或动脉内 接触的患者在事故后60天内死于AIDS HIV培养物, 病人处于急性感染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负责成立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技术小组,由疾控制、医疗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负责职业暴露处理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 做好宣传教育和职业暴露者心理辅导工作; 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应急药品储备库(点)的设置、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参加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技术小组; 参加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和指导工作; 开展职业暴露处理的培训、指导工作; 提供应急处理的技术咨询; 提供药品供应的联系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负责本单位有关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强化“普遍性防护原则”安全意识。一旦发生职业暴露事件,及时开展局部紧急处理,初步的危险性评估、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法律依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因职业暴露而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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