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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电商法及相关案例分析

卖家10倍赔偿,天猫商城无责 梁先生认为,卖家销售的食品标签违反了相关标准,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他向法院诉请,要求卖家支付10倍赔偿,并要求天猫商城承担连带责任。今年7月18日,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卖家销售的食品能量值标注上的错误,属于标示不当、虚假标示的情形,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卖家没有对相关问题严格审查,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天猫商城,其能够提供卖家的营业执照、真实公司名称、住所等有效信息,针对梁先生的维权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因此梁先生诉请天猫商城赔偿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 据此,法院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卖家向梁先生退还货款1208.85元、支付货款10倍赔偿12088.5元。天猫商城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索赔遇阻,消费者提出上诉 ? 梁先生虽赢了官司却提出上诉,因为他认为向卖家索赔困难。法院按照天猫商城提供的卖家信息,发现其营业执照等均存在,但就是无法进行送达。据此,只能以公告形式进行送达。日前,该案已进入到二审程序,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今年以来,江南区法院受理的消费维权案件激增,但状告网络平台的案件还是首例。对于网络维权,消费者应该注意什么?法官指出,网络平台的购买记录、电子化购物凭证、消费者与网络平台的沟通记录等,消费者一定要保存好,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作为有效的维权证据。此外,选择一名有信誉的商家也非常重要。 规范电商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在电商领域的表现有商家盗图、名不副实的价格战以及“刷单”等等。 这一块监管对工商部门的管理能力会提出很高的要求,占总量20%的线上零售渠道不应占用过多的行政资源,在不正当竞争的规范上:工商部门估计更多是要监管电商之间的竞争;对电商内部的监管,以电商平台“自律”为主。 一淘宝店店主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雇人疯狂购买对方产品,恶意“刷单”1500 多次,最终触发淘宝自动处罚机制,造成对手蒙受损失 19 万余元。南京雨花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涉案淘宝店店主等人被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是南京市网络恶意“刷单”第一案。 不正当竞争案例1 “反向刷单”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于《刑法》第 276 条,指由于 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该罪的客体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犯罪行为包括毁坏机器设备行为,以及与之具有同 等效果的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而立案标准上,追诉的最低金额为 5000 元。 在该案中,淘宝店主以恶意竞争为目的,雇佣他人恶意“反向刷单”,客观上造成对方 店铺被淘宝平台处罚并损失 19 万元的犯罪结果,完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以 该罪予以追诉应当是恰当的。 “反向刷单”的行为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其行为本身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的侵权方与被侵权方均为淘宝平台内部店家,其行为本身破坏了平台上的正常经营秩序,也应该受到平台规则的制约,《淘宝网评价规则》就针对同业竞争者恶意评价的行为作相应的约定,对于瑕疵评价信息可以及时删除,对恶意评价人可采取身份验证、屏蔽评论内容、删除评价、限制评价、限制买家行为等处理措施。 ? 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都在沭阳县某乡镇开淘宝店,王某某的网店主要销售碗莲花种子。2015年4月份王某某在百度上下载一张碗莲花照片放在自己网店页面上。2015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花钱找人制作一张碗莲花图片并发给淘宝网后台投诉王某某的网店,6月8日上午王某某收到淘宝网发的投诉信息要求自己举证,李某某通过阿里旺旺叫王某某加自己QQ处理王某某盗用图片的事情。王某某就加李某某QQ。(李某某先发短信盗用他人图片要付出代价,王某某回复补偿,李某某要价16万,王某某嫌太多)王某某一方面在QQ上与李某某谈判着,另一方面寻找碗莲花原图举证。后王某某找到碗莲花原照片的制作者在上海开网店的吴某某欲购买原图举证,6月8日晚上10时许吴某某电话告知王某某拍的原照片已丢失。 不正当竞争案例2 后来在QQ上李某某不同意王某某赔偿1万元,王某某于6月9日凌晨0:01:41提出赔偿6万元,李某某同意。后王某某分四次转2万、1万、1万、19000元到李某某同学何春燕支付宝上。后该59000元经过一些列环节最终到李某某手中。 该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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