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摩托艇及相关运动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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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摩托艇及相关运动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pdf

中国境内摩托艇及相关运动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摩托艇及相关运动的全面发展,规范中国境内摩托艇及相关 运动赛事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确保摩托艇及相关运动的安全、有序、蓬勃 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摩托艇联合会(以下简 称“国际摩联”)、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摩 协”)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摩托艇及相关运动是指以内燃机或电动机为船艇 提供动力,进行竞技性训练、竞赛及运动休闲活动的水上船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举办的国际、国内摩托艇及相关运动赛事活动 (以下简称“赛事”)。赛事有关各方及 相关各类人员等均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中摩协是中国摩托艇及相关运动赛事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建立与 贯彻中国摩托艇及相关运动赛事活动的标准和管理制度,认定全国纪录以及向国际组 织申报亚洲、世界纪录,组织实施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摩托艇及相关运动赛 事活动的注册、认证、评估、评级等事宜,是代表中国与国际组织进行联系的唯一机 构。 第五条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要求,赛事名称应与实际内容相一致。未经中 摩协向相关国际组织确认,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 的词汇;中摩协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体育赛事,方可使用“中国”、“全国”、“国 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赛事主办单位可通过办理商标、专利等合 法手段保护赛事名称、赛事品牌。 第六条 按照 “科学规划、量力而行、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统筹各年 度摩托艇及相关运动赛事活动,积极鼓励和支持举办我国选手能够广泛参与、拥有赛 事品牌、主导权和知识产权的赛事活动。 第二章 通 则 第七条 举办摩托艇及相关赛事活动应当至少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办方、承办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获得赛事所在区域水上、陆上场地的使用权 (至少为比赛期间),水域面 积、水质等与陆上场地大小、布局等应能满足所办赛事活动的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三)拥有与赛事等级、规模等相适应的办赛经费; 1 (四)配备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与赛事的等级、规模、内容等相适应; (五)有完善的赛事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六)有与赛事等级、规模等相适应的水上及陆上场地设施与设备; (七)举办赛事活动期间的气候条件适宜进行摩托艇运动; (八)具有较完善的安全措施和医疗保障条件; (九)具有在比赛期间保障参赛人员、器材、装备等安全的交通及安保条件; (十)对赛事的参与人员要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摩协对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摩托艇及相关运动赛事活动实行注册、认证、 评估及评级等行业规范管理。 第三章 赛事注册 第九条 中摩协对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摩托艇及相关运动赛事活动实行注册制管 理。在中国境内举办摩托艇及相关运动赛事活动,赛事主办方均可按照本办法免费向 中摩协申请办理注册。 第十条 根据赛事活动主办单位的不同,赛事注册及办理程序不同: (一)由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主办的赛事活动。承办方(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需 于赛事举办前一年的9 月1 日前向中摩协提出书面申请,经中摩协评估后出具相关意 见函。达到赛事承办要求时,中摩协与承办方签订申办协议,由中摩协向国际组织提 交申请或申办报告。经国际组织批准后,中摩协与承办方、国际组织或其指定推广人 签订赛事协议,将赛事列入国际组织赛历、国家体育总局年度外事计划和中摩协赛事 日历。各方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开展赛事筹备和组织工作,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承办方按照有关规定于至少赛前三个月办理外事等相关必要的手续。 (二)由中摩协主办或中摩协与地方共同主办的赛事活动。如为国际性活动,承 办方或共同主办方 (一般为地方政府)需于举办赛事前一年的9 月1 日前向中摩协提 出书面申请,经中摩协评估后出具相关意见函。达到办赛要求时,中摩协与承办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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