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docVIP

案例1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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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

案例1: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应该。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超过了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第一项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无权选举更换。 第二项不一定能更换全部监事,看有没有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三项股东大会无权更换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第五项合并决议仅有半数通过是不够的。 第一百零四条 【表决权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案例2: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 (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 (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 (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 答: 1、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 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 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 案例3:德双方企业意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双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损失;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问: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何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该合同应如何定立? 答:1、其组织形式有问题。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德方不得低于25%。 3、企业投资总额为300~1000万美元的(600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投资的二分之一,即300万美元,应被足100元。 4、中外合资企业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双方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签订合同。 案例4:材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经核算后,破产财产40万,破产费用花去2万,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8万,欠银行贷款10万,欠国家税收12万,往来厂家8家各3万。问8家企业中每家可以要回多少债权。 答:-2-8-12=18万 3*8+10=34万 18/34*3=1.59万 8家企业每家可拿回1.59万元。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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