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和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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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料分享 WORD文档 下载可编辑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1 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有序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2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及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自我考核评价、复核评价均按本标准执行。 2.1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 考核评价评分85分(含)以上为示范工程(合同段), 评分65分(含)—85分为达标工程(合同段), 评分65分以下为不达标工程(合同段)。(详见表1) 表1 考核评价等级划分 序号 考核对象 总分值 达标等级 1 施工单位 100 65分以下,不达标 65(含)—85分,达标 85分(含)以上,示范 2 监理单位 100 65分以下,不达标 65(含)—85分,达标 85分(含)以上,示范 3 建设单位 100 65分以下,不达标 65(含)—85分,达标 85分(含)以上,示范 4 工程项目 100 65分以下,不达标 65(含)—85分,达标 85分(含)以上,示范 2.2 各考核项目评分时采取扣分制,扣分限值为各考核项目总赋分值。 2.3 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计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2.3.1 建设单位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2 监理单位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3 施工单位得分=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0.5+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得分×0.5 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4 工程项目得分P= Σ监理单位得分???? ∑(施工单位得分×合同价) 建设单位得分×0.2+————————×0.2 + ———————————×0.6 监理单位个数? ∑施工单位合同价 2.3.5 工程项目综合得分P综合=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分5(分)+ (∑工程项目得分/项目考核评价次数)×0.6+项目交工前考核评价得分×0.35 3 在确保本标准表格中类别及权重不变的情况下,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或细化考核项目,调整考核项目的分值。标记*及加黑的“考核项目”及“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不得调整。 4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按表3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审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同时将审查结果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5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考核评价工作开展自评,建设单位审核汇总后,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抽查复核时,应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安全专业机构的专家组成评价小组。达标考核评价工作实行达标考核评价小组负责制,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小组成员对评价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 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应依据建设单位报备的考核评价结果,对项目全部施工合同段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抽查,建设单位、全部监理合同段和示范施工合同段必须进行考核评价,对拟申报示范工程的,应对全部参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6.1 按照表1要求,70%及以上的施工合同段评为“示范”等级、建设单位评为“示范”等级且监理单位全部评为“达标”及以上等级,工程项目方能评为“示范”等级。 6.2 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0分,不得评为示范等级,监理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0分。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直接评为不达标等级,监理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5分,不得评为示范等级,建设单位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5分。 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全部评为不达标等级。 7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工作档案,并将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按照表2的格式整理填写,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 8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及本地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依据本标准制定细则的省份,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表2 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表 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 建设里程 工程概算 桥隧比例 批准工期(月) 实际开工日期(年月) 计划交工日期(年月)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得分 不达标次数 达标 等级 监 理 单 位 监理 合同段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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