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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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概述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全矿生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有效地堵塞管理漏洞,规范作业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火药、雷管等点火起爆器材。在矿范围内从事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活动的,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矿对从事民爆物品的管理人员(指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助理放炮员)实行资质证件管理。未取得资质证件的,不得从事民爆物品的押运、看守、爆破作业。 任何人都不得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制或者非法持有爆炸物品。 第二章 领导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 矿成立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组长由矿安监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矿安监处副处长、通风队队长、五林井主任、材料供应部部长、运输队队长、机运区区长、武装保卫部部长担任。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武装保卫部部长担任。 矿民爆安全管理领导组负责全矿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领导组组长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研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民爆物品业务管理、安全监督、证件管理、监督民爆物品的流向。 第五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安监处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通风队负责本队涉爆人员(指放炮员、押运员、库管员)管理、涉爆人员的培训,储存、押运、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运输队负责民爆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专车、专列运输民爆物品。 (四)物流中心负责矿民爆物品的购买、押运。 (五)机运区负责民爆物品的上下罐安全管理。 (六)五林井井口负责本井口民爆物品的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 (七)各生产队组负责民爆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八)民爆办、安监处、通风队、运输队、物流中心、机运区、五林井井口、生产队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检查、查处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 第六条 从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矿每年同基层涉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年终考核验收责任兑现。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管理。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矿每年根据管理实际,制定民爆物品管理应急预案。 第八条 对从事爆破作业、库房管理、押运工作的人员,人力资源部要严把人员调配关,民爆办严格审查,法律规定不能从业的人员,不准担任此项工作。 通风队每年对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进行安全、法律教育、岗位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二期六天,经考试合格方可继续上岗,生产队组助理放炮员要严格审核,经通风队培训,队领导担保,民爆办审核办证方可准许上岗从事工作。 安监处、人力资源部每年定期对生产队组的工长、安全员进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二期六天。 第九条 矿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后,武保部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给与重奖。举报电话7051531。 矿对捡拾到爆炸物品并上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公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民爆物品运输 第十条 相关规定 (一)物流中心每年年前根据上年火药雷管的用量,做出当年火药雷管的用量计划上报审批。计划要留有余地,根据计划合理调节每月的用量,计划量小于实耗量时,要提前追加计划,不得影响生产。 (二)通风队根据库存限额,每天下午17点前将火药雷管计划单报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按计划报送货单位送货,火药、雷管用量不能大于计划量。 (三)物流中心往井下各火药库押送爆炸物品时,要提前向机运区调度、运输队调度、五林井调度联系用罐用车。 (四)机运区、运输队、五林井调度接到运输爆炸物品后,安排专罐、专列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做到五必须、十严禁。 (一)五必须 1、运输民爆物品必须是专列、专车; 2、运输工具必须符合规定; 3、必须严格各种交接班制度; 4、装卸时必须有人监督、警卫,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5、押运民爆物品必须是经培训、发证准许上岗从事工作的人员,无证人员不能从事押运工作。 (二)十严禁 1、严禁携带火种、引火物; 2、严禁雷管、炸药混装; 3、严禁无关人员乘车; 4、严禁坐、压民爆物品; 5、严禁在途中随意停留; 6、严禁超高装载行驶; 7、严禁在带电架线下装卸; 8、严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装卸炸药雷管; 9、严禁在阴雨天装卸; 10、严禁野蛮装卸。 第十二条 运输队、五林井要在井下各装卸民爆物品的地方安置断电装置,安置铁道绝缘装置。 押运员、电车司机、信号号工、把罐工、共同对运输民爆物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章 民爆物品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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