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各种的案例分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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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国务院1998年12月26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具体规定如下: (1)覆盖范围包括城镇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其中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2)基金来源:企业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3)基金开支范围: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4)享受条件: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者才有申请资格 (5)待遇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6) 给付期限:最长为24个月,最短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给付期最长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给付期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的,给付期最长24个月。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农民合同工,据其工作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7)管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而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上海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失业人员应当在被告知失业后30日内,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失业保险管理处凭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和身份证,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案例: 王某原是上海纸业集团的职工,在2005年8月份办理了买断手续,此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 请问:王某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怎么办手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视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O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案例2 有关领取期限核算 赵某今年58岁,1990年,赵某41岁时,因连续旷工15天被除名,赵某失业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本来他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可刚领了6个月,正赶上一家企业招用车工,赵某恰巧是6级车工,被招了进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2007年1月,赵某所在企业因严重污染环境被政府关闭,赵某因此失业。这次,经办机构给老赵核定了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赵某认为,他应该领取24加上次未领取的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赵某的要求合理吗? 案例分析2 案例涉及合理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年限问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虽然赵某的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年限和这次的应领取年限应该合并计算,但是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他只能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案例3 有关享受年限 黄某2000年失业,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3年的失业保险。失业半年后,黄某重新就业,新就业的公司也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工作5年后,再次失业。 请问,黄某失业保险金的享受年限是多少? 重新就业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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