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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衔接中若干问题之分析

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 2005 年 12 月 J our nal of A dult Educatio n of Gan su Dec. 2005 第 4 期( 总第 59 期)            Political Science and L aw In stit ut e No. 4( General No. 59)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衔接中若干问题之分析 苏  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苏 徐州 221006)   摘  要 :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是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必须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实行“仲裁前 置”程序 , 由于劳动仲裁程序与劳动诉讼程序的差异 , 使得审判实务中存在着许多衔接上的边缘问题需要澄清 。本文对劳动 仲裁时效的起算和中止 、中断问题 ,对是否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的问题 ,对原仲裁裁决的生效 、不生效 、部分生效问题 ,对增加 、 减少仲裁请求 、反诉及二审诉请问题 ,对提交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等两种程序衔接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辨析 , 以期能为审判 实践积累一些经验或为立法机关立法时提供一些参考 。 关键词 :  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程序衔接 ; 中图分类号 :  DF4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9 - 7759( 2005)   一 、引言   其权益的程序性权利就会消灭的制度 。也就是说 , 一旦错过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权利人的胜诉权就会消灭 。我国现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 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 法律 、法规对当事人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主要 加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 。由于仲裁机 有 : 关与审判机关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 两者分别依法独立行使 第一 、《劳动法》第 82 条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 仲裁权和审判权 ,加之两者在处理案件时的标准上存在着一 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 日起六十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定的差异 , 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两种程序衔接中的许多问题又 提出书面申请 。” 规定得不甚明确 , 导致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许多 第二 、1995 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障碍 ,进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影响了社会秩序 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5 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之 日是 的稳定 。因此 , 研究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衔接中的相关 问 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题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 由上述规定可知 , 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劳动争议 发生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 日”。但对于如   二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衔接中的若干问题之 何界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 日”, 审判实践中有不 分析 [ 1] 同的观点 。 笔者认为 ,要准确界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衔接中涉及的实务问题应该说不 侵害之日”, 首先应注意区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 少 ,笔者拟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 , 结合审判实践经验 , 按 日”和“侵害事实发生之日”是两个不同概念 。如果简单地将 照各个问题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顺序 , 对这些问题作一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等同于“侵害事实发生之 些辩析 。 日”,会在客观上纵容用人单位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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