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演讲.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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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演讲

第1页;一、493号令起草的背景;一、493号令起草的背景;一、493号令起草的背景;一、493号令起草的背景;一、493号令起草的背景;二、493号令立法的必要性;二、493号令立法的必要性;二、493号令立法的必要性;三、制定493号令的总体思路;三、制定493号令的总体思路;第12页;第13页;第14页;第15页;第16页;第17页;第18页;第19页;第20页;第21页;第22页;第23页;第24页;第25页;第26页;第27页;第28页;第29页;第30页;第31页;第32页;第33页;第34页;第35页;第36页;第37页;第38页;第39页;第40页;第41页;第42页;第43页;第44页;第45页;第46页;第47页;第48页;第49页;十三、《条例》中涉及的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它;十四.《条例》的基本框架;第52页;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迟报、漏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 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二)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的,属于瞒报。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 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 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 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 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 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 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 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 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 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 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 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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