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环境保护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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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环境保护局.doc

4 - 5 - BSZN-1100188 BSZN-1100188000 排污许可证核发 排污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官渡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08月30日发布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排污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昆明市官渡区辖区范围内,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 /)下载。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 申请单位经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后已投入试运行或验收; 2.已按区`环境监察大队的要求完成《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的填报,并已将相关信息录入《官渡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 3.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 4.排污单位取得由环境保护监测部门提供的当年的污染源监测数据。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达不到(一)准予批准的条件中的任何一条: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和网上均可受理。 受理地点: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9号环保局窗口。 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电话号码:(0871交通方式:可乘坐第A12、169、174、232、252路公交车到达。 办理网址:/yns/project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七、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证核发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项目完整的环评文件及批复 原件 复印件 1份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所有材料在申请时提交。 2 填报完整、正确、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 原件 1份 3 环保工作自检自查报告或试运行计划(自检自查报告针对已建成投产的项目;试运行计划针对新建项目) 原件 1份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9号环保局窗口;接收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网络提交 /yns/project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1.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2.网络受理时,申请人将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 5 日内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被告知获取通知书的方式。 (三)审核 受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许可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9号环保局窗口直接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 (3)网络咨询。/yns/project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2.咨询回复 (1)窗口回复。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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