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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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PAGE PAGE 21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进一步规范信贷行为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管理系统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结合我省信贷管理特点开发的,能够对贷款、票据、抵债资产等信贷业务进行统一管理、风险监控和预警,实现资源共享、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 信贷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风险监控、强化监督”的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指信贷管理系统采用全省业务数据大集中管理模式,对系统的功能完善、网络配置、数据存贮、系统设置、参数维护等重要事项由省联社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指根据各级农信社(包括农商行,下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各自落实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风险监控:指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对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操作环节进行全程监控,主动预警,及时防范信贷风险。 强化监督:指各级农信社管理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信贷资产及信贷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风险。 第四条 ?信贷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强化制度落实,减少人为主观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达到操作规范、管理科学之目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是指各级农信社信贷部、科(股);科技部门是指各级农信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电脑科(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所有运行信贷管理系统的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和操作人员。 第二章 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第七条 信贷管理系统实行省联社统一组织开发、分级运行的管理模式。 信贷管理系统的业务指导、需求设计及功能完善由省联社信贷部负责,程序开发、版本升级和技术维护由省联社科技部负责。 第八条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信贷管理系统的培训、推广和运用,并对信贷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是信贷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系统数据的整理、汇总和分析;各营业机构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日常客户信息、信贷管理信息录入、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与保障工作,保证系统、网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安全。 第九条 各级联社(办事处)要在信贷管理部门设立系统管理员,在科技部门设立系统维护员。 市地级系统管理员由各市地联社提出人选,省联社负责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县级系统管理员由各县(市)联社提出人选,市地联社负责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各级别系统管理员至少应指定两人,系统管理员不允许在系统中兼任其他角色。 省级系统管理员职责:负责系统机构、操作人员、系统参数、信贷模型、省联社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审批流程的维护和信贷产品配置、跨地市联社客户管户权移交、全省范围内公告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地级系统管理员职责:负责本地市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市联社(办事处)审批人员的维护和跨县联社客户管户权移交、市地范围内公告信息发布等工作。 县级系统管理员职责:负责本联社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客户经理放款权、担保公司信息、行定利率、客户协办机构的维护和跨信用社客户管户权移交、户籍证明登记、个人客户类型修改、业务移交与撤销、客户类型修改等工作。 系统管理员在进行信贷产品配置、审批流程设置等重要操作时,需同级另一系统管理员复核。系统管理员和系统维护员调离岗位,需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接岗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级系统管理员对逐级上报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申请表》要统一进行归档保管,同时登记《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登记薄》。 市县级系统维护员负责本辖内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省级系统维护人员负责系统软件的升级维护、日常批处理操作、软硬件支持、网络安全、数据备份、应急恢复等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运行日志,及时记录、解决技术问题,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条 系统用户分为信贷管理人员和非信贷管理人员。信贷管理人员指各级农信社信贷主管领导、信贷部门所属人员;非信贷管理人员指除此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信贷管理人员和非信贷管理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和岗位角色,由系统管理员按照本级联社的部门分工、人员岗位进行设置。对于应用信贷管理系统的非信贷部门和人员,只设置浏览权限。 第三章 机构、人员注册 第十一条 机构、人员注册 机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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