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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蔬副食超市-章程
礼县嘉合果蔬副食超市章程
总则
为规范超市组织和行为,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保护超市、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制订本章程,以此为本超市的经营准则。
名称为:礼县嘉合果蔬副食超市。
住所:礼县天嘉公司综合楼一楼
负责人:张晓军
经营范围和方式:果蔬副食肉类的自购自销及加工。
本超市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超市承担责任,超市以其全部资产对超市的债务承担责任。
超市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企业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超市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都要自觉遵守法律及有关政策,接受工商、税务等监督管理。
超市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超市投入资金4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前期房屋投资410万元,流动资金4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股东姓名(附股东姓名及出资额),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人应在本章程订立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逾期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超市依法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证明书不得在市场上流通、交易。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会
本超市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了解超市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转让出资;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优先认购超市新增的注册资本。
超市终止经营后,依法分得超市剩余财产或按比例承担风险。
参与制订和修改章程以及超市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章程;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超市承担责任;
超市经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本超市由全体股东组成,超市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权利:
决定超市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超市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对超市增减注册资本、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超市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超市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章程。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股东会对超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放或者变更超市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超市可以修改章程。修改超市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章 董事长和总经理
超市设立董事长。丁引学为董事长,董事长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长向股东会负责,并行政下列职权:
决定超市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确定超市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
负责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超市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听取并审查总经理工作报告;
制订超市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超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订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方案;
聘任和解聘超市总经理;
召集和主持全体股东会议。
董事长为超市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企业法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超市设总经理一人,董事长任命,超市经理负责超市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超市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拟订超市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超市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超市规章制度方案;
提请聘任或调解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它管理人员。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列席股东会会议。
超市设监事2名,赵万达、包彦桢为监事。
检查超市财务。
对董事长、经理执行超市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事;
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损害超市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超市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超市董事长、经理不得利用在超市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违者按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本超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方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制订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本超市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月5号前上报上月经营情况及财务报表。
本超市财务部门在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头一个月内编制上一个月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股东会议通过,并向股东报送相关报表。
超市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招收和解聘职工,决定受薪人员的工资水平。
超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对违纪行为的员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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