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育课件8.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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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育课件8

第九章 了解反腐倡廉相关法律 强化廉洁修身意识 非公共权力型腐败 非公共权力型腐败是指未担任党政部门公共职务的人利用自己的职业、自己可以利用的资源非法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此类腐败目前主要表现在三种类型上: 第一类:职业腐败。出纳利用工作之便侵吞或挪用公款、企业款项甚至工人工资,银行金库管理人员盗窃自己看守的金库资金,医生给病人看病时非法收取或索取“红包”,都属于利用职业非法谋利的腐败行为。 二、刑法中反腐相关的罪刑规定 主要内容 贪污罪。 受贿罪。 行贿罪。 挪用公款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贪污罪 本罪提示: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在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贪污罪的概念与构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不难看出,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2个特征: (1)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 (2)必须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上述机关、单位中具有一定合法职务,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性的职务活动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其他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的,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l)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上述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似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2)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解释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 根据刑法第183条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论处;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3)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解释“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的必须是公共财物,而非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但不限于国有财物。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成立贪污罪,必须是非法占有了国有财物。 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3.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不法使公共财物变为自己所有或者第三者所有的目的。 4、贪污罪的认定 正确区分贪污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贪污公共财物数额较小的,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以贪污罪论处。 理解刑法第383条的第1款第4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二)受贿罪 1、受贿罪的概念与构成 ???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2、构成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行为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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