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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证制度缺陷及其改进

现行公证制度缺陷及其改进   [摘 要] 从我国公证制度建立到现在,虽然却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极大的缺陷,影响了公证制度的良性发展。公证制度作为一个在陌生人社会中应对多元价值取向所造成的社会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其作用不可否定。现观我国现有公证制度我们会发现其缺乏完善的公证程序,公证人才流失严重,公证基础理论研究滞后等现象。为了提高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水平,我们必须针对这些问题,集多方力量来解决。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公证立法,提高公证员的社会地位及其待遇,强化公证基础理论研究。   [关键词] 公证制度;公证员;公证立法;公证理论   【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201-2   一、引言   公证思想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乡土中国之中有着邀请具有特定身份地位的人如族长、乡长等为特定事件进行公证。清末修律中制定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中就有了对有关证据的公证内容,到民国时期就有了公证制度。新中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发展过程出现了非连续性现象,阻断了公证制度的发展。在这种历史进程在的公证制度难以取得巨大进步。   二、现行公证制度的缺陷   (一)缺乏完善的公正程序。目前规范公证员公证程序的法律主要是《公证法》及其司法解释,根据《公证规章汇编》的统计,涉及公证的相关文件只有59件,这些公证细节半数以上多为上世纪的解释。2006年公布的《公证程序规则》仅仅只有七十四条,公证事项所涉及的内容牵扯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民事、经济等。而作为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等本身就包含着较为细致的内容,同时其还有非常繁杂的司法解释。相比而言公证程序所涉及的内容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这导致公证员在进行公证之时缺乏法律依据。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的基本依据是法律,在缺乏相关法律规范规制的前提下不能行使如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基本功能,进而致使此必须公证事项或无法公证,或违法公证。   (二)公证人才流失严重。从《公证法》条文来看,赋予公证员权利的仅仅一条,但通过对这个法条的剖析,我们发现这条规定其实并未给予公证员从事公证业务所必须的公证权利。享有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不分职业特点的普通权利;提起申诉、控告、辞职等是每个劳动者所享有权利的基本保障。这种笼统的赋予公证员的这些福利及其保障是并不具有针对性及其保障性。同时,即使默认这些是法律上赋予公证员的这些权利是公证员行驶的必要保障,其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获得报酬从何处获得?自营抑或财政划拨?是依据公务员法进行申诉控告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这些看似给予公证员权利的条文并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这导致该条文在实践中依然缺乏操作性。在现行之中公证员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公证员的社会地位并没有像法院、检察院那样高。但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员等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在履行职能的权利上所具有的基础条件是一致的,但所享受的社会地位、权利等都不如法院、检察院,这导致很多优秀的公证员依然参加公务员考试而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同时由于公证员的福利待遇地域差别大,收入水平不一致,使得公证员之间存在着攀比现象,不利于公证员制度的稳定性。   (三)公证基础理论欠缺导致公证信用体系底下。公证制度是源自西方的理论,在国外有着较为深入的理论基础,但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对公证制度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公证法相关的研究具有丰富的实践价值,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指导着实践。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公证法学的研究一致处于边缘地带。由于公证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公证制度不可能像其他部门法学特别如民法学那样可以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上适用,但其在现代社会之中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必须具有坚定的理论基础。在现代陌生人社会之中,特别是市场经济时代的背景下,需要一个公证人形象作为特定事件的公证,让市场能够构成良性秩序。但是在我国由于理论、配套措施的缺失,民众对公证制度的信任度并未像国际上之高。一学者在社会信用体系调查之中发现公证员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被边缘化。这种边缘化现象是可怕的,是对整个公证制度致命的打击。一个缺乏基础理论的学科必然难以得到有效的发展,若仅仅依靠公证员自身来探讨公证制度的发展方向是难以取得长足进步,必须依靠专门化的学者研究,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才能在为公证制度的良性发展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   三、现行公证制度的改进   (一)必须完善公证程序立法。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长以及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诉讼程序的发展去得了重大成就,单就公证程序的研究上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在市场经济社会之中,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信用程度很难通过表现来查询其信用程度,诉诸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成为了一个良好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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