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手册(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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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手册(定稿)

PAGE PAGE 19第三篇 妇女儿童保健第一章 妇幼保健职责一、制定本镇妇幼保健工作计划,并具体实施。二、每月定期召开村级妇幼人员例会,督促检查村级妇幼保健工作。三、负责培训村级妇幼人员有关妇幼保健知识。四、按时参加县妇幼工作例会。五、开展妇女保健工作。(一)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二)进行妇女病查治。(三)做好本镇母婴保健执法监督工作,积极开展好妇幼卫生及计划生育健康教育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六、开展儿童保健工作。(一)对0—6岁儿童进行系统管理。(二)对托幼园所进行卫生保健。七、开展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工作。第三篇 妇女儿童保健第二章 妇女保健第一节 工作制度一、妇女保健工作制度1、在所长领导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对本镇管辖范围内孕产妇实行系统保健管理,12周前建卡率达85%以上,做好孕前、孕期、产褥期保健,认真填写孕卡及各种登记。3、对建卡孕妇进行各孕期高危筛查工作,严格按照高危分类分级管理,上转高危孕产妇。危重病人必须亲自护送或呼救,保证通讯及交通畅通,确保孕产妇生命安全。4、做好辖区内妇女病查治及计划生育指导工作,提高妇女生殖健康质量。5、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母乳妇幼保健相关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6、做好妇女保健信息资料收集、留底、整理、汇总,按时上报各种报表,杜绝漏报。7、做好“三网”监测、“两纲”监测工作。二、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1、凡正式户口在辖区内及暂住户口在辖区内居住1年以上的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均应报告。2、从妊娠开始至42天内死亡,无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均应报告为孕产妇死亡。3、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包括计划内和计划外生育死亡者,但不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死亡不计算孕产妇死亡率,但必须报告。4、产科执业单位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县卫生局及县妇幼保健院,并认真做好各种登记和记录。5、县妇幼保健院接死亡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死亡调查,并如实填写产妇死亡报告卡和表,于当月报市妇幼保健院。第二节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一、早孕保健:在妊娠12周内完成早孕建卡,保健内容主要是:1、对孕妇应做到早发现、早检查、早确诊、早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全市统一印制),列入孕产妇保健管理系列。2、对早孕妇女进行早期卫生保健及母乳喂养指导。二、产前保健(一)产前检查次数和时间初查:孕3个月前一次。复查:孕5-6个月(孕20-24周)一次。孕7-9个月(孕28-36周)每月一次。孕9个月(孕36周)后每周一次。孕妇产前检查次数一般不应少于5次,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复查次数。凡可能分娩出生缺陷儿者,均应在24周前尽早明确诊断,及早终止妊娠。(二)检查内容:1、孕早期保健(孕12周内)(1)详细询问病史:包括现孕史、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史、推算预产期。(2)全身体格检查:量身高、测体重及血压、查心、肺、肝,脾。(3)妇科检查:确定孕周,了解内外生殖器有无影响妊娠、分娩的疾病。(4)化验检查:常规化验包括血常规、血色素、出凝血时间、血小板计数、血型、尿常规、尿糖、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白带滴虫及霉菌,有条件者可进行性病及TORCH筛查。(5)高危筛查:高危评分、分级管理。(6)逐项填写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及门诊产前检查记录,列入系统保健范围。(7)合理用药、营养,避免病毒感染及射线等有害物质的损害,防止胎儿畸形的发生。(8)积极向孕妇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加强营养,劳逸结合,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有不适随时到乡卫生院就诊。孕早期不宜性交。2、孕中期保健(妊娠13-27周)(1)每隔4周产前检查一次,有异常者增加复查次数。(2)询问孕妇健康情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3)测体重、血压、检查有无水肿或血压增高的趋势,计算平均动脉压,预测妊娠期高血压病的高危人群。有危险因素者积极预防。(4)测量宫底高度、腹围、听胎心孕20周起绘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5)骨盆测量。(6)每月进行血尿常规检查,有异常增加检查次数。孕18-24周做一次超声波检查,了解胎儿有无畸形及发育状况。(7)提供营养及心理保健指导,纠正贫血,补铁、补钙。(8)发现高危孕妇转产科高危门诊保健,合并内科等疾病时,转上级医院诊治。与相关人员共同监护。(9)向孕妇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孕中期应到建卡医院至少进行一次产前检查,筛查高危因素。如果出现腹痛、阴道出血、浮肿、严重呕吐发烧等应及时找医生检查。提醒孕产妇注意胎动,并告诉孕妇观察胎动的意义及方法。3、孕晚期保健(妊娠28周以后)(1)孕28周后,每2周产检一次,36周后,每周检查一次,有异常者增加产检次数,必要时住院治疗。(2)询问孕妇有无头痛、眼花、水肿、阴道流血等异常情况出现,了解胎动情况。(3)测量体重、血压、检查有无水肿,每次查尿蛋白,如有妊高征应积极进行治疗。(4)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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