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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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高湾乡小强农民种植购销专业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 靖远县高湾乡小强农民种植购销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靖远县高湾乡高崖村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55人,占成员总数的87%。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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