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加强集资建房政策问答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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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加强集资建房政策问答50问 1、集资建房与房改优惠售房的享受政策有什么不同   房改优惠售房和单位集资建房都是房改的重要形式之一,但两者所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房改优惠售房主要享受了4项折扣:即一次性付款折扣、现住房折扣、边疆地区折扣和工龄折扣,同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房优惠政策。而集资建房是享受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房优惠政策,即免征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配套费3%。   2、一户家庭能否享受两套房改优惠售房   按照国务院43号文件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据此,职工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住房,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清退第二套房改房。 3、集资建房的基本含意 集资建房是批发现阶段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4、集资建房的主要内容 一是单位集资建房的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的单位自有土地。二是集资建房应当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并签订协议(合同),按照协议(合同)确定的售房方式和售房价格执行。三是单位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各项建房优惠政策。四是按照建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五是单位集资建房属政策性保障住房范畴。 5、集资建房价格构成   集资建房的建房成本价是指:用于住宅建设或小区建设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住宅或小区建设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前期勘察设计、拆迁所发生的费用,为住宅或小区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化、道路、景观,以及住宅或小区内水、电、暖、气等各类管线“小配套”、住宅的建安成本费用等。 6、2008年12月31日前峻工的集资建房补差价格如何确定 2006年3月11日之前立项的集资建房,职级面积标准内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差,超出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补差;2006年3月11日之后立项的集资建房,全部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补差。乌鲁木齐地区单位按照新建房[2009]3号文件中的补差价格执行。 7、2008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的集资建房价格如何确定 2008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的集资建房价格由当地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单位集资建房前应当按照各单位集资建房建设成本测算暂定价格,待集资建房峻工后,建设和发改部门再根据单位集资建房工程结算报告、财务竣工决算以及单位报送的集资建设价格申请表进行核定批准,最终再根据批准的价格多退少补。 8、集资建房面积标准   集资建房享受的面积标准执行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和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30平方米(含阳台、公摊面积)。   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根据建筑结构情况可作适度上浮。其中,高层(含小高层)住宅上浮而积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多层住宅上浮面积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上浮面积部分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   9、集资建房的分配原则   由政府统一建设的集资建房主要解决各单位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单位集资建房应优先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再行解决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未达标职工应按差额面积多少依次解决。涉及单位危旧住房改造实行就地拆建的集资建房项目,在优先解决拆迁户、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基础上,可将集资建房范围扩大到未达标或已达标职工家庭,购房价格按照新政发[2008]93号确定的分段计价办法执行。   10、住房已达标职工能否购买区直机关统一建设的集资建房   自治区区直机关统一建设的集资建房项目,主要面对区直机关单位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家庭不能参加统一建设的集资建房。   11、单位拆迁安置户和无房户参加集资建房的问题   单位集资建房中属于就地拆迁安置职工家庭或无房户的,每户家庭限购一套集资建房(含安置住房)。   12、一户家庭分别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和一套集资建房,集资建房已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补差或按政策清理规范后,能否再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   按政策规定,一户家庭分别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和一套集资建房,集资建房已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补差或按政策进行了清理规范的,也不能再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   13、单位集资建房能否向单位以外的人员出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单位集资建设应严格控制购房对象,在满足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可对本级财政单位职工进行调配,严禁向其他人员出售。将集资建房向其他人员出售,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属于违规行为。在清房过程中,应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给予纠正。集资建房应严格按照建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对于以集资建房名义提高集资建房价格谋取单位或小团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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