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 投资审计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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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 投资审计案例

【案例导学】——谁的责任? 资料:万民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2003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作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民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公司总经理称: “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与解析】 1.董事长:《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规定,并强调指出,这一规定不因单位负责人当时是否在场而改变。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实际上是由董事长授意指使的。 2.总经理:总经理和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样,都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专业相推脱。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 3.总会计师: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强调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公司应承担的会计责任;同时事务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管理层对编制财务报表的责任具体包括: 1)选择适当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4)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 ▲CPA对报表错报的审计责任(合理保证) 1、有责任查出重大的错误与舞弊 2、不能保证查出所有的错误与舞弊 (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为恰当履行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责任,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遵守质量控制准则; (3)遵守审计准则; ◆(一)违约 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违约责任。 ◆(二)过失——“无意” 过失——指在一定的条件下,缺少应有的合理的谨慎。 评价过失的标准——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 过失按其程度分为 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一般过失,通常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CPA而言就是没有完全遵守专业标准。 重大过失——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对CPA而言,则是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业务。 共同过失——即对他人过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 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区分标准: ? ? ◆在执业过程中遵循审计准则的程度高低。 ? ? ◆重要性 ? ? 不超过重要性标准——没有过失; 超过重要性标准,但各项错报、漏报单独都不重要——普通过失; 超过重要性标准,并且某一两项错报、漏报单独来看都超过了重要性标准——重大过失。 ◆内部控制 基本观点: 法律责任的出现原因: ——在执业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导致了对其他人权利的损害。 ◆如果因过失或违约而没有提供服务,或在工作中未能恪守应有的职业谨慎,则要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习惯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要对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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