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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与农户合约选择

“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合约选择   摘要:和现有文献基于交易成本理论解释“龙头”企业和农产之间的合约选择不同,本文把农业项目的风险分解为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风险和风险态度对“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合约选择的影响。分析表明,在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或市场风险为零的情况下,“龙头”企业和不同农户之间合约的选择取决于双方对风险的态度和农业项目生产风险的大小。   关键词:风险;合约选择;风险态度   中图分类号:F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6(03)-0020-04      一、引 言      国内现有研究“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合约选择的文献主要从交易成本理论出发,认为双方之所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合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由于资产专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而引起的“敲竹杠”问题,而且农业项目投资的专业性程度越高,合约的一体化程度越高。   根据交易成本理论,给定资产专用性程度,不同农户在同一农业项目上应与同一“龙头”企业签订相同的合约。而我们在对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研时却发现在同一个农业项目上存在一体化程度不同的合约形式。以奶牛饲养为例,一些农户在公司的奶牛饲养场工作,成为领取工资的农业工人。有一些农户自己投资购买奶牛,在公司提供的牛圈里进行饲养。公司统一提供饲料和防疫等相关服务,并按保护价统一收购牛奶。还有一部分农户自己投资购买奶牛,在家饲养。公司仅提供一少部分服务,并按保护价统一收购牛奶。   此外,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如果两个农业项目投资的专用性程度比较接近,那么对这两个农业项目来说不同类型合约所占的比重应该比较接近。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芦笋种植和奶牛养殖需要的投资额比较接近,并且和其它农业项目相比这两个项目都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再加上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该区域内唯一对两种产品实行保护价收购的厂商,因此两个农业项目投资的专用性程度是比较接近的。但在这两个农业项目上不同类型合约所占的比重差异比较大,奶牛养殖项目工资合约和中间型合约所占的比重比较高,而芦笋种植???目则以中间型合约为主。   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合约选择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第一,没有考虑农户之间以及“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异质性问题(在本文中异质性是指当事人在风险态度上的差异),忽略了农户之间以及“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风险态度的差异对合约类型选择的影响,因而不能解释为什么同一“龙头”企业在同一农业项目上却与不同农户签订不同类型的合约。第二,没有考虑风险因素对合约选择的直接影响,因而不能解释为什么在投资专用性比较接近的不同农业项目上不同类型的合约比重存在的较大差异。   本文将在Lafontaine和Slde提出的委托――代理模型的基础上,把风险因素分解为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以此分析“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合约选择。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直接把农业项目投资的生产风险、市场风险和双方对风险的态度纳入分析模型,研究在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条件下农业项目投资风险和双方的风险态度对合约选择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证明当“龙头”企业对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履行保护价收购合约时,也就是当农户不承担市场风险时,生产风险将是合约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本文的内容安排如下:除第一部分引言外,第二部分为基本模型,第三部分对模型展开分析,第四部分是结论。      二、基本模型      本文中的“龙头”企业指位于农业生产产业链的下游、收购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并进行直接转售或加工后再销售的贸易型和生产性企业,也包括直接雇佣农户或把生产要素租给农产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农户指由一个或多个农村劳动力组成的家庭。本文把农户抽象为一个决策单位,不考虑其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   根据“龙头”企业和农户订立合约的一体化程度,可以把合约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商品型合约。商品型合约指“龙头”企业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农户的农产品,并且几乎不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二是工资型合约。工资型合约指农产被“龙头”企业雇佣从事农产品生产,成为领取工资的农业工人。三是中间型合约。以种植业为例,指“龙头”企业在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必要的农田基础设施投资后租给农户,农户按合约规定的数量或总产量或收益的一定比例向“龙头”企业无偿缴纳农产品或费用。“龙头”企来可能向农户有偿或无偿地提供一定的生产服务,并以保护价收购农户生产的产品。   从风险分担的角度看,在第一种合约中,农产完全承担了农业项目投资的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在第二种合约中,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完全转嫁给了“龙头”企业,农户只是领取工资的农业工人;在中间型合约中,风险是共担的。“龙头”企业和农户都承担一定程度生产风险,而市场风险由“龙头”企业完全承担。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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