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论文关于健全和完善举报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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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论文关于健全和完善举报人

健全和完善举报人、证人权益 保护制度研究 黄芳 中文摘要:从研究举报人、证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入手,阐明举报人和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人和证人的权益保护制度现状、存在的不足及完善等。对举报人和证人的权益保护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尤其是对其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重点在于提出举报人和证人的权益保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中文关键词:举报人和证人;权益保护制度现状;不足;健全和完善 序言:举报,源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是我国深圳特区群众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年,我国正式将举报作为立案的材料来源列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从20多年的实践看,举报已经不仅仅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重要来源,也是行政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主要来源,举报在打击违法犯罪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与此同时,举报人惨遭打击报复的情况也严重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举报中所存在的问题理应在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尽快解决。2011 年1月17日,山西省兴县刘迎儿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案犯毫无悬念地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刘迎儿在短短一小时内连杀7人,被害人从14岁花季少女到68岁花甲老人,用刘迎儿自己的话说“一律格杀勿论”。为被害人引来杀身之祸的原因是,数十年前,被害人本人或父兄曾作为证人对刘的罪行进行过指证。主审法官,掩上卷宗,心中并无通常案件审结之后的轻松愉悦,相反纠结更多的是挥之不去的沉重。刘迎儿案是全国罕见的直接针对证人实施的极端报复型案件,血淋淋的事实促使我们不得不对我国现行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进行审视与反思。 (1)举报权。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3)结果查询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查询,要求给予负责答复。(4)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处了规定。(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6)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1)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2)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安全保障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证件知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侵权控权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和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权利义务: 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如实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如《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与实体相比,诉讼法的规定相对详细。《刑事诉讼法》第43条强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第49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法第56、第57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第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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