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少保护宣导与实务研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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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少保护宣导与实务研讨

兒少保護宣導與實務研討 仁光國小98.04.01 一、前言—兒虐事件令人鼻酸 97.96年度兒少保護案件統計圖 二、兒少保護工作的意義與內涵-- (一)兒少保護工作 1.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 「兒童」是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之人。 2.兒少保護工作係指當父母或監護人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相關規定,未負兒 童及少年保護及教養之責任,傷害其的健 康;致使其身心未能健全發展,政府予以 適當的協助及保護之工作。 (二)兒少保護內涵 1.兒少保護內涵為宣導防治、辨識通報、調 查評估、緊急安置、福利補助、轉介服 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 2.教育體系重點在宣導防治、辨識通報。 (三)何謂家庭暴力? 1.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 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 法侵害之行為」。 2.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虐待、遺棄、押 責、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 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 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 3.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口語羞辱、恐 嚇、傷害自尊、孤立社交…等方式。 (四)何謂目睹暴力兒少? 指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經常直接或間接看到、聽到或事後察覺到雙親(現在或曾有婚姻關係)之ㄧ方對另ㄧ方施與暴力行為。 (五)何謂高風險家庭 所謂的高風險家庭,係指家中有未滿十八歲之 兒童及少年,當家庭中有以下狀況,而本身又 缺乏有力的支持系統和足夠的資源來處理危機 者。教育部95.9.1台訓(三)字第0950127365 號函「高風險家庭優先篩檢指標」,並請所教 師加強篩檢,指標係含: 1.家有經濟困難 2.家中成員患有精神疾病及酒癮者 3.婚姻關係紊亂 4.家中成員有自殺紀錄 5.家中成員有犯罪紀錄 高風險家庭評估表內容 (一)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 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 同居、頻換同居人,或同居人有從事特種行 業、藥酒癮、精神疾病、犯罪前科等。 (二)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 業或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 持續就醫。 (三)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使兒 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四)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 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五)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 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 適當照顧。 (六)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 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七)其他 三、兒少保護的類型-- (一)身體虐待 任何由於照顧兒童及少年所造成的非意外 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兒童及少年死亡、外 型毀損及身體功能損害、喪失,或讓兒童 及少年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之險境亦屬 之,也包括來自過度及不符合其年齡、不 適合情境的管教和處罰。 (二)精神虐待 指危害或損害兒童及少年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情緒的行為及態度模式。例子包括羞辱、驚嚇、孤立、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漠視兒童的情緒需要。 (三)性侵害 任何人對於兒童或少年為強制性交或猥褻,或對於未滿16歲之兒少所為合意之性交或猥褻者,即構成性侵害犯罪,唯加害人未滿18歲者,係屬告訴乃論,需由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 (四)疏忽 指無知、無意或有意的長期或嚴重忽視兒童及少年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者稱之。其包括: 1.兒童少年父母、養父母及主要照顧者未提 供適當的基本生活照顧,致影響其生存權 益,如食、衣、住。 2.兒童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 醫,致影響其生命安全。 3.六歲以下兒童遭獨留在家。 4.兒童及少年之父母、養父母及主要照顧者未提供適當的發展環境者,致其基本發展權益受損,如教育、早療、特殊教育、社會發展等。 (五)遺棄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將其棄置於親友、褓母、家中或他處,未予聞問,致其生命遭受威脅。 (六)其他濫用親權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帶領兒少行乞、流浪街頭、從事危險的活動、剝奪或阻礙兒少應有的受教機會、長期禁閉屋內、對兒少有不符合年齡之要求或期待、放任或帶領兒少出入有礙兒少身心之場所、使兒少接受不必要之檢查、手術或住院治療等。 四、辨識指標-- 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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