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就强制售卖指明类别地段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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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就强制售卖指明类别地段调

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就強制售賣指明類別地段 調低所須不分割份數的申請門檻的建議 目的 本文件闡述當局擬議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 條例》第 3(5)及(6)條,指明三個類別的地段可採用不少於 80% 的不分割份數作為強制售賣的申請門檻,以促進重新發展該類地段 的工作。 背景 2. 政府致力解決樓宇老化的問題。我們十分重視促進私人參 與土地重新發展的工作,作為解決樓宇老化的全面性策略中的一環。 3. 為此,《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下稱《條 例》)(第 545 章)在 1998 年制訂,並於 1999 年實施。簡而言之, 該《條例》訂明,凡任何人士(以承按人以外的身分)擁有某地段 不少於 90%的不分割份數,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為重新發展而強制 售賣該整個地段。截至 2005 年年底,根據該《條例》作出售賣令的 申請共有 19 宗,其中 5 宗獲土地審裁處批准,4 宗正在處理中,其 餘的則被中止或尚待決定。土地審裁處並無備存有關申請被中止的 原因的資料,但據我們了解,部分申請被中止是因為有關申請人已 經與餘下單位的業主達成買賣協議。 4. 鑑於私人為重新發展而徵集土地的過程冗長,而結果又難 以預計,是他們工作的主要障礙之一,我們認為可進一步利用《條 例》的現有機制,以協助他們徵集土地的工作。《條例》第 3(5)及 (6)條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公告指明某些類別的 地段可採用不少於 80%的不分割份數作為較低的強制售賣申請門 檻。該憲報公告屬於附屬法例,須經由立法會審議。我們認為可借 助這個機制,進一步促進私人參與重新發展工作。相關的法例條文 載於附件。 擬議的地段類別 5. 在制訂有關建議時,我們明白有需要在促進私人參與土地 重新發展的工作與保障個人私有產權之間,取得審慎而細緻的平 衡。就此,基本法第 6 條訂明,私有財產權須依法獲得保護。 6. 基於以上所述,我們建議下列三個類別地段可根據《條例》 採用不少於 80%的不分割份數作為強制售賣的申請門檻─ (i) 地段上只剩餘一個單位未能收購; (ii) 地段上的樓宇的樓齡均達 40 年或以上;或 (iii) 地段上有下落不明/無法聯絡的業主。 地段上只剩餘一個單位未能收購 7. 有意見認為私人重新發展 5 至 9 個單位的樓宇時,一旦僅 餘的一名業主基於種種理由而拒絕出售單位,整個重建項目便會裹 足不前。這是由於尚餘單位佔這類樓宇總不分割份數的 10%以上。 有鑑於此,我們擬議以「地段上只剩餘一個單位未能收購」為指明 地段類別,可採用不少於 80%的不分割份數的較低強制售賣的申請 1 門檻。此舉應有助重新發展一些有 5 至 9 個單位的典型舊樓 。我們 並未備有這類樓宇的數目,然而,目前有超過 20 000 幢樓高 9 層或 以下的私人樓宇。 地段上的樓宇的樓齡均達 40 年或以上 8. 一般來說,樓宇會隨時間老化,而老化速度則視乎維修保 養的情況而定。由於樓宇各個組件均有特定的使用期限,我們認為 樓齡是客觀的準則,藉以初步評估重新發展的需要。 9. 本港目前有超過 7 500 幢樓齡達 40 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 (約佔私人樓宇總數的 20%)。屋宇署在 2003 年及 2004 年所發出的 2 法定修葺令 中,約有 40%是發給這些舊樓的。雖然舊樓的實際狀況 十分視乎其保養是否妥善,上述法定命令的數字反映破舊失修情況 1 對於有超過 9 個單位的樓宇,剩餘的最後一個單位佔樓宇總不分割份數的 10%或以 下;對於有少於 5 個單位的樓宇,剩餘的最後一個單位佔樓宇總不分割份數超過 20% (假設剩餘的最後一個單位佔總單位數目的百分比,粗略相等於該單位的不分割份數 佔總不分割份數的百分比)。 2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第 26 及 28 條就危險及破舊樓宇與欠妥排水系統所發 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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