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萧山区义蓬第一初级中学.PPT

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萧山区义蓬第一初级中学.PPT

  1. 1、本文档共2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萧山区义蓬第一初级中学

落实安全教育 创建和谐校园 2011年3月 惨痛的教训 2009年12月7日晚,湖南省湘乡市私立育才中学发生一起伤亡惨重的校园踩踏事件,造成8人罹难、26人受伤。事件发生在晚自习下课之际,学生们在下楼梯的过程中,一学生跌倒,骤然引发拥挤。再如2006年11月18日,江西都昌县土塘中学因学生在楼道上系鞋带,引发一起学生拥挤踩踏伤亡事件。造成6人死亡,39名学生受伤。 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治安事故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触目惊心的数字敲响了校园安全警钟。意外伤害成为头号威胁,春游没有了,课间活动减少了,体育课简单得不能再简单,尽管这样校园伤害事件仍令家长和学校谈之色变。 校园安全教育,责任重于泰山 (一)比较突出的两方面校园安全问题:一是各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食品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教学设施安全事故以及打架斗殴、溺水死亡、校园暴力、自杀等。二是学生心理问题日益突出。 (二)教师的压力:校园安全逐渐成为社会的一个敏感神经,作为教师职业,也逐渐成为高危职业,各种问责制、道义的拷问再加上中考的压力如三座大山让教师不堪重负。 (三)校园安全,上下联动 (附:学校安全机制、教学安全制度、交通指示图、门卫工作、教师值周等) 三大方面: 校园安全教育工作总述(教育内容及职责) 各类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 附录1、2、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入话题3) (一)校园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培养和加强学生的合格、守法公民意识 学习和掌握更多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巧进行自我救助 教导学生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 学习和掌握对各种传播渠道的信息进行筛选和接受 (二)班主任安全职责的落实 2。安全职责的落实 强化安全意识,常抓宣传工作 安全工作要抓到实处,管理上要细致 工作上要善于沟通 在组建班委时,要调动各方面力量强化安全。(特别要落实好各类自修课等无教师管理时,发生突发事件的及时汇报制度) (三)相关法规链接 1。教师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义务与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为: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学生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八)学校组织体检获取学生身心异常或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有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九)学校已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案例链接3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案例链接4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案例链接5 (十二)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案例链接6 (十三)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十四)学校知道教职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十五)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十六)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或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疾病,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 (五)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六)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七)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的; (八)学生违反学校纪

文档评论(0)

fengruili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