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之返还义务1一般规则.PPT

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之返还义务1一般规则.PPT

  1. 1、本文档共7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之返还义务1一般规则

民法二 主讲:韩俊英 第五编 债 权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债的涵义 债的涵义 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但无论何种债,其给付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 。 债的目的(本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法上的目的。 涵义理解: 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相对于一般社会关系而言。 2、债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产生。 3、债存在于特定人之间的。——主体的特定性。 4、债以当事人之间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为内容。 5、一般认为,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1、源于古罗马法,其拉丁文为obligatio。 2、我国古代债通“责”,指欠人钱财,现在此意义已随清末变法而改变。 3、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了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法的概念 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于债法的概念,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名称问题。对调整债的法律以何名来表述,有不同的方式。 1、称其为债权法。(日本民法典第三编) 2、称其为债法。(意大利民法典第四编) 3、称其为债的关系法。(德国民法典第二编) 4、称其为债。(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编) (二)债法的特性 1、任意性。同强行法相对比。 2、财产法。主要涉及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相对。 3、其内容具有灵活性和可容性。 4、具有可移植性和国际性。 (三)债法的地位 1、法国民法典,未将其单独成为体系化的一编,将其放在《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 2、德国民法典将其置于第二编,在第一编《总则》之后,第三编《物权》之前,称之为债的关系法,有的翻译为债务关系法。 3、日本,将其放在第三编,在物权编之后,称之为债权编。 4、意大利民法典称其为“债”,放在第四编。 5、瑞士,将其单独制成债法典,与《民法典》相并列。 6、我国应如何规定。涉及到两个问题: (1)是否要保存债权的规定和债的概念。 (2)如果要保存债的概念,应如何在法典中加以规定,应将其置于何种位置。 A:是否制定债权总则 B:将所有关于债的内容单独成编还是规定一个债权总则,再规定合同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 债的法律关系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内容:债权和债务。 债权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物权执行严格法定主义原则 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债务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单选: 下列哪种情形体现了债的法律关系: A 甲发明了一项新技术,现向专利局申请专利 B 甲是一个上市公司的小股东,要求参加该公司的股东大会 C 甲为取得借款,将其所有的一栋公寓抵押给银行 D 甲将其所有的一架钢琴赠送给其好友乙 答案: D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1、合 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其他 合同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侵权行为 含义: 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不当得利 定义: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条件 必须是一方受益 必须是使他方受损 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的主体:原则上为受损人和受益人之间 不当得利的客体 返还原物 折价偿还 不当得利之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之返还义务 1、一般规则: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民通意见) 投资所获利益不属于孳息,也不应返还给所有权人,而应予以收缴(扣除劳务管理费) 2、原物与孳息不存在时的返还范围:   (1)善意不当得利:以返还时的利益为限——不负赔偿义务   (2) 恶意不当得利:以得利时的利益为限——损害赔偿 选择:2005司法考试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文档评论(0)

fengruili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