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品零售行业价格行为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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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品零售行业价格行为指南

附件: 上海市商品零售行业价格行为指南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指南效用 第二章 明码标价 第四条 明码标价概念 第五条 明码标价总体要求 第六条 相对封闭区域的明码标价 第七条 明码标价内容 第八条 明码标价方式 第九条 价格 第十条 计价单位和规格 第十一条 产地 第十二条 价格标示行为 第三章 促销活动 第十三条 促销概念 第十四条 价格促销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对经营场所提供者的要求 第十六条 原价 第十七条 降价、打折 第十八条 价格比较 第十九条 价外馈赠 第四章 诚信规范经营 第二十条 诚信经营 第二十一条 遵守价格承诺 第二十二条 健全价格管理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 拒不配合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法情节 第二十七条 奖惩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咨询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指南的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引导商品零售行业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商品零售行业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零售行业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指南效用】 本指南在吸收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宗旨和精神的基础上,帮助经营者深入理解、准确适用价格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经营者依法合规从事商品零售的价格行为具有正面指引作用。本指南也可以帮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商品零售行业价格行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正确地理解和运用价格法律法规。 第二章 明码标价 第四条【明码标价概念】 本指南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公开标示价格与价格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明码标价总体要求】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价格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明确所标示的价格对应的商品。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经营者应当避免出现在明码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情形。 鼓励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实行明码实价。本指南所称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必须公开明码标价,并按标价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不接受任何讨价还价的行为。“实价”是指根据成本、合理利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标出的实际交易价格,不讨价还价是“明码实价”的核心。 第六条【相对封闭区域的明码标价】 鼓励机场、学校、车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港口码头、景区等相对封闭区域的经营管理部门,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并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的价格信息。 第七条【明码标价内容】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主要内容。对于有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信息可标注“见包装”。 经营者需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第八条【明码标价方式】 标价方式应当具有消费者方便和有效获悉的特征,具体包括:标价签(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音频视频以及其他有效展示形式。 第九条【价格】 商品价格应当真实、准确填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若经营者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明码标价内容的,应保持中外文内容一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标价方式上,可以同时标示会员价和零售价(非会员价),但标示应当做到清晰醒目。标示会员价和零售价(非会员价)的字体大小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条【计价单位和规格】 商品的计价单位或者规格,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部分进口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经营者销售时,需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予以标明。 部分商品的计价单位使用生活中常用量词的,如“个”、“只”、“把”等,应当做到“通俗易懂,准确标明”。 经营者在填写标价签或价目簿等时,可以对照如下列表: 举例: 电子设备显示屏规格大小指的是其对角线的距离,习惯标注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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