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主要制度解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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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主要制度解读.ppt

保险合同法主要制度解读 一、保险合同法修订的特点 系统修改。维持二法合一的立法体例和基本结构 完善立法技术,弥补制度空白;借鉴成熟立法,总结实践经验 进一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解决保险业务实践中社会反映突出的行业问题 二、保险合同法修订基础理念 贯彻保险原理,体现保险行为特性; 落实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规制格式条款,追求实质公正; 促进交易,维持合同关系稳定; 规范业务流程,解决现实问题; 以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为核心。 三、保险合同法主要修订内容 原有规则的完善 成熟制度的引入 广泛借鉴立法经验 尊重本土经营实践 (一)贯彻保险原理和保险特性 保险利益原则(第12条、31条、48条) 保险利益的主体,补充了被保险人这一利益主体;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区分及其不同法律效果。 (二)落实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第16条) 询问告知义务的明确; 告知义务范围的统一和明确; 明确规定保险人解除权行使期限; 设立不可争议规则,规定2年的可抗辩期; 禁止反言规则的借鉴。 (二)落实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2、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第21条) 细化违反通知义务的要件和后果,本意在限制保险公司滥用权利; 对保险公司的救济权利进行限制。 (三)格式化保险条款之规制 1、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第17条) 明确适用范围;格式条款订入合同要件; 细化明确说明义务,增强可操作性:提请注意,并口头或者书面进行明确说明; 修改的积极意义与缺憾。 (三)格式化保险条款之规制 2、保险条款的效力认定(第19条) 法理基础: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合同法第40条;台湾保险法第54-1条。 特定条款无效的认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加重被保险人责任。 积极意义与合理适用。 (三)格式化保险条款之规制 3、疑义条款的解释(第30条) 延续原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原法规定的立法缺陷;结合合同法规定,完善立法技术; 明确适用范围,完善解释方法。 (四)规范实务解决现实问题 1、缔约规则: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13条) 明确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签发保险单是合同义务;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内容的证明和载体; 保险合同可以约定特别生效条件和期限; 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四)规范实务解决现实问题 2、保险理赔程序(第22、23、24条) 对保险人理赔程序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索赔权利的实现。 资料补充要求的限制;核定期限;拒赔期限及说明理由。 (四)规范实务解决现实问题 3、团体保险的效力问题(第31、39条) 投保人具有人身保险利益增加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益人指定范围的限定; 本意在解决团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问题,并加强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第39条第2款的理解。 (四)规范实务解决现实问题 4、保单中止的宽限期(第36条) 增加了投保人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时保险人的催告义务; 保险人可以基于风险考量进行选择。 (五)规则完善弥补缺陷 1、索赔时效性质(第26条) 被保险人索赔期限明确为诉讼时效; 积极意义与逻辑疑问; 观点的分歧:请求权消灭时效还是诉讼时效? (五)规则完善弥补缺陷 2、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第55条) 明确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含义; 明确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 (五)规则完善弥补缺陷 3、投保人、受益人违法致害被保险人的后果(第43条) 对原保险法65条进行修改调整,区分了投保人和受益人行为的不同后果,“谁违法,谁丧失权利”; 投保人违法行为,保险人免责;受益人违法行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不免责。 (六)促进交易稳定保险关系 保险标的转让与合同效力(第49条) 建立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效力影响的一般原则:“转让不破保险”; 明确通知义务的效力以及保险人的救济权利; 尊重契约自由:初衷与不同的认识。 (七)规则引进补充制度空白 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利益冲突的处理(第42条) 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判定先后顺序时,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与继承法有关规定的冲突与协调。 (七)规则引进补充制度空白 2、责任保险(第65条) 责任保险赔偿原则的完善,充分保护受害的第三者:特定条件下,保险人向第三者直接赔偿的义务;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保险金的留置权:被保险人未实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保险人不得向其赔偿保险金。 三、结语:修法的若干思考 保险法是民法还是商法 保险合同法如何体现商事行为的特性? 保险合同法规则的现实适用:司法审判、国家监管与行业自律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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