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论侵占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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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浅论侵占罪 姓  名:  学  校:  学  号:  指导教师:  定稿日期: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的发展变化,各种侵占财物行为愈来愈多,对社会的危害严重。因此全国人大于1995年2月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增设了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侵占罪的规定,从而完备了侵占罪的罪名体系,加强了对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个人财产的全面保护。本文主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外一些理论研究,从侵占罪的概念、构成、认定等来论述。 关键词: 侵占罪 概念 构成 认定 区别 目 录 内容摘要 1 一、侵占罪的概念 3 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4 三、在侵占罪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5 (一)、侵占罪的对象的范围 5 (二)、关于“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认定 6 四、侵占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6 五、此罪与彼罪界限 7 (一)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7 (二)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7 六、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8 浅论侵占罪 在中国古代,早在战国时期就有对具有侵占性质的行为作处罚的立法,只是当时规定以盗窃罪论处。将侵占罪明文作为独立的罪名并单独规定法定刑的最早立法是《大清新刑律》。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初稿)》直至1957年和196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都曾有侵占公私财物罪的条款设置,但却未被1979年刑法所采纳。79刑法颁布后随着我国改革的发展变化,各种侵占财物行为愈来愈多,对社会的危害严重。因此全国人大于1995年2月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增设了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侵占罪的规定,从而完备了侵占罪的罪名体系,加强了对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个人财产的全面保护。本文试结合中外刑法中关于侵占罪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该罪进行探讨。 一、侵占罪的概念 在新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并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侵占”的解释是这样的“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二者所说的侵占的定义都是广义的,所指的是侵犯财产,包括了盗窃、诈骗、贪污、抢夺等各种财产犯罪,还包括了侵犯财产的各种民事侵权行为、各种利用职务的行政渎职行为,在刑法中,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确切地说,它是指侵犯本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产为特征的一种财产犯罪。 对于侵占罪的概念,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表述方式,大致有下列三种: 第一种表述方式为“根据新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表述方式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即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代为收藏、保管的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数额较大的 行为”。 第三种表述方式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第三种表述是准确揭示了侵占罪的主观特征、客观特征和对象特征,也体现了侵占罪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因而是比较科学的。 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1、侵占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持有他人财物的人 。关于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问题刑法理论界还未见探讨。因为《刑法》第270条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单位间委托关系、提存关系或事实上的持有、管理而侵占他人财产的现象是普遍存在。既然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单位实施侵占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刑法就有必要对此类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使该犯罪进一步完善。所以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对《刑法》第270条予以补充在该条增加单位犯罪的条款。 2、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他人的合法财物而故意拒不交还的主观心态。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归己所有”的意图。如果行为人只是将所持有的他人的财物予以使用或延缓不交并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则只能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归己所有”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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