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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轮期租合同争议案

“盛达”轮期租合同争议案(2005年5月11日 北京)?【提要】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期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被申请人所欠租金提起仲裁。被申请人不作答辩,也未出庭,仲裁庭缺席开庭审理,全部仲裁文件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租金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 申请人XX轮船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XX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0年9月4日签订的“盛达”轮《期租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于2005年1月11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所欠租金等款项。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月14日受理本案,本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并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要求双方按期选定独任仲裁员,同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寄送给被申请人,要求其按期提交答辩。经查询快递公司,被申请人于2005年1月16日收到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快递寄送的以上通知及各项文件材料。 被申请人没有提交答辩。 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于2005年2月3日指定高移风先生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于2005年2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及独任仲裁员寄送组庭通知。经查询快递公司,被申请人于2005年2月5日收到快递寄送的以上组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没提出异议。2005年2月25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开庭通知。经查询快递公司,被申请人于2005年2月27日收到快递寄送的以上开庭通知。 仲裁庭于2005年4月12日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沈正椿律师到庭,被申请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或派代表到庭,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庭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于2005年4月13日通过快递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出庭人员签到表”、“开庭笔录”、“庭审要点”的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证据材料。经查询快递公司,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15日收到以上快递寄送的文件。被申请人对这些文件没发表意见。 申请人于开庭后在仲裁庭限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补充证据材料及代理词,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于2005年4月25日将其快递寄送给被申请人。经查询快递公司,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27日收到以上快递寄送的文件。被申请人对这些文件没发表意见。现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审结。本案案情与争议、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与争议 申请人称:2000年9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期租租约》一份,约定被申请人期租申请人经营管理的“盛达”轮航行于中国/日本/韩国安全港口,租期为3+3个日历月(由租船人选择),被申请人按每天2,440美元支付租金,不足一天按比例支付,租金预付,每十五天为一个租金支付期,每月一日、十五日由被申请人以电汇方式汇进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本租约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在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法律和该会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租约另对船舶规范等作出约定。后双方签订附加协议一份,约定交船港在厦门港锚地,还船港在丹东港锚地。 租约签订后双方合作较好,租约期限届满后,双方又几次签订了续租协议,其中: 2003年1月10日签订第三次续租协议,协议约定租期先续至2002年12月31日,修船完毕后,以2003年1月13日或14日引水上船起算,续租期为1个月+1个月+1个月±15天+6个月±15天,由被申请人选择,租金标准为每天2,350美元。双方同意继续执行2000年9月4日签订的该轮《期租租约》。续租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2003年1月14日将“盛达”轮交付给被申请人。 2003年4月8日双方又签订续租协议一份,约定续租期为3个月+3个月+3个月,由被申请人选择,首期3个月续租时间由2003年4月14日零时起算至2003年7月13日24时止。双方也同意继续执行2000年9月4日签订的该轮《期租租约》,租金标准仍为每天2,350美元。 2003年7月22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考虑“盛达”轮目前的船舶状况,一致同意在“盛达”轮继续完成V330E/W和V332E/W航次后,预计于2003年8月18日至19日左右在丹东港由被申请人安排将该轮退租,后“盛达”轮于2003年8月18日退租。 “盛达”轮退租后,双方对租金进行结算。2004年7月28日被申请人确认尚欠申请人租金为47,364.22美元。 2002年11月13日,“盛达”轮第245E航次从敦贺到直江津航行途中发生集装箱落海事故,双方确认申请人是免责的。但考虑长期合作伙伴关系,2004年9月24日双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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