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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地方口径综述

劳动合同法地方口径综述 江 峰 天使还是魔鬼 ——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周年总体评价 官方结论: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合同法》各项配套措施已经基本出台,法律制度实施已经基本到位,立法宗旨已经基本实现,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已经基本完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已经基本达成,祖国山河一片美好,《劳动合同法》立法及其实施仿佛天使般降落中国大地。 天使还是魔鬼 ——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周年总体评价 存在的问题: 法律制定选择性与原则化、空洞化 法律实施部门化、政策化与虚无化 一是中央法律实施配套基本缺失的客观理由 二是地方经济发展与招商引资的客观需要 三是等、要、看执行中央非显性利益政策法规做法 四是地方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的主动退却 五是行政执法保障不足与运动式、应付式行政执法与选择性行政执法 六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组织机构、人事编制和经费保障严重不足与劳动争议仲裁强调调解优先与协调至上强调 七是各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地方行政司法指导意见纷纷出台,因应地方经济发展的稳定性需求,法律实施支离破碎 天使还是魔鬼 ——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周年总体评价 结论: 对劳动者不是天使,对用人单位也没有变成魔鬼 or 劳动合同法地方口径 表现形式上看: 1、条例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2009)、《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2008)、《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2010) 2、司法解释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3、指导性意见 如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湖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4、会议纪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纪要》 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纪要》 制定机关: 地方人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法院甚至民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合同法地方口径利与弊 利: 有助于暂时统一当地的法律实施标准,方便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自身行为的管理和预期,特别是方便了当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时处理高发频发的劳动合同争议。 弊: 这些意见在全国不统一,很多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地方的处理完全相反。一些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法院在执法时不可避免地政策化和选择性执法,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劳动者有意无意地选择性守法和用法,严重影响法律的具体实施和立法宗旨实现的部分搁置。这将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空洞化和虚拟化。 劳动合同法地方口径中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双倍工资 (一)对于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广东省裁审指导意见》(2008)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上海高院意见、湖南高院指导意见、湖南仲裁会议纪要、深圳中院等均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 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法律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机制在立法上转变为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机制,这种利益的让渡本身应该把握好一个度,如果当劳动者本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就不能让其过错行为获得这种收益。 另一方面,似乎同样考虑了当地适用法律的社会和经济效应。《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各地劳动合同签订率虽然普遍提升,但还是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不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仲裁和诉讼事务中,出现大量的二倍工资诉求,如果全部支持,则可能导致整个企业甚至行业的关闭,从而影响到地方经济发展。 不同观点 杭州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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