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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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XXX 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工作(以下称减免息),提高申报质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对减免利息的对象、条件、程序、材料准备、报告撰写等进行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不良贷款利息是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列入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 第四条 减免息申报实行分级授权制度。 支行(部) 和不良资产清收保全部为申报单位, 超过权限的逐级上报审批核定。 总行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 100万元以下的核定工作; 省联社负责 100 万元(含) 以上的核定工作。 第二章 减免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减免息应严格申报及减免条件,减免息必须与清收不良贷款挂钩,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现金偿还的,应根据还款人的资金筹集能力,合理确定还款期限,小额农贷原则上采取现金方式一次还清。对单笔本金在10万元以上的不良贷款可以选择分期偿还方式。 (二)以实物抵偿的,拟抵偿的实物资产应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鄂农信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减免息必须在该实物资产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进行。实行了减免息的实物抵偿贷款,抵偿金额最高不能超过评估价值和扣除各项成本后的金额。 第六条 减免对象。与本社存在信贷关系的企业、农户(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 第七条 减免条件。减免息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支行(部) 已采取必要清收措施后, 仍无法全额收回的贷款利息。 具体清收程序依据《XXX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二) 借款人、 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失去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 实施减免息后, 还款义务人或第三方可按约定如期偿还剩余债务。 (四) 贷款首放日为 2005 年 12 月 30 日之前, 已列为次级、 可疑、 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含已置换贷款利息和已核销贷款利息)。 第八条 借款人为企业的,除具备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BB级(含BB级)及以下的。 (二)借款人虽未评级,但属于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对借款人实施减免息: (一)借款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 (二)借款人实收资本不足、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三)借款人存在恶意骗贷行为的; (四)明确规定由贷款责任人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有关制度规定不能减免利息的。 第十条 对关联方和内部工作人员的减免息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和内部工作人员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减免关联方和内部人员的不良贷款利息应履行所有审批(核定)程序,并提交董事会(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减免息申报及审批程序为: (一)各级行、社召开社员代表(股东)大会,对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减免息审批授权。 (二)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清收人员两人以上现场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提交信用社(支行)或专业清收部门审查。 (三)进行责任认定,准备违规贷款责任认定书及相关的处理结果文件。未进行责任认定及处理的,说明原因及理由。 (四)信用社(支行)或专业清收部门组织申报,提交《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申报审批表》。 (五)县级行、社稽核部门对提交的利息减免申请进行逐笔稽核,签署书面稽核意见。 (六)县级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交财务部门审查。 (七)财务部门同意后,由风险管理部门撰写减免息申请报告,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八)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按权限审批或上报(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一家县级行、社对同一贷款客户只能减免一次。同一贷款客户在辖内多家分支机构都有贷款的,对其实施减免息时应统一考虑。对于单户借款人两年内不得重复减免息,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还款的例外。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要件 第十三条 减免息申报材料包括《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申报审批表》、各级行、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申报要件等。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和规范。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申报审批表》是上级行、社审查减免息项目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有关资料如实填写。减免对象是农户的,表中有关企业基本信息和财务状况的项目可不填写。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应包括开会时间、参会人员、审议事项、审议情况和审议结论等内容。基层信用社(支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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