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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 职工人数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主项名称 4 事项名称 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实施主体 法定机关 性质 7 承办机构 钦州市钦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咨询及 咨询电话 0777-2101891 8 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7-2693735 0777-2101600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3 号公布,自2004 年 12 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 9 设定依据 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 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 的罚款。 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10 实施对象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 权限划分 423 号公布,自2004 年12 月11 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 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 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 13 行使内容 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法定办结 自立案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 14 时限 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个工作日。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4-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投诉举报受理责任。针对群众的现场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来 电投诉举报和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举报件做好记录、提出拟办意 见和按规定报送领导审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告知其向有权处 理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将投诉举报件转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2.举报初核责任。针对群众举报事项,组织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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