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质押合同(用于基金份额、股权质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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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质押合同(用于基金份额、股权质押)

附件15 ( 号借款合同的质押合同)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 质 押 合 同 (用于基金份额、股权质押) 出质人: 质权人:国家开发银行 出 质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邮 政编 码: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质 权 人:国家开发银行(此处统一用“国家开发银行”名义)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 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分行:(此处填负责本项目合同签订、贷后管理的分支机构名称) 分行住所: 分行负责人: 邮政编码: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为确保借款人 履行其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基金份额、股权作质押,向质权人提供担保。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必备条款;可根据需要增加对有关用语的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定义与主合同相同。 第二条 质押标的(必备条款;应详细界定质押标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国有股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的50%,在确定本条款的质押标的时,对上述规定应加以注意) 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为 。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标的的孳息(股息、红利等)。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变动)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质权人借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借款期限 年 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和保证(必备条款;可根据需要增加条款) (一)出质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 (二)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合法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或股权; (三)出质人合法拥有质押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如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标的是依法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出质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人保证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质押标的不存在任何所有权和处分权方面的争议; (四)除本合同设定的质押外,出质人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标的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物权担保、共有、其他权属争议或任何限制; (五)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六)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出质人的义务(必备条款;可根据需要增加条款) (一)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出质人应在质权人 分行开立存款帐户。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存入该帐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动用该帐户内资金;(帐户内资金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的部分,可同意出质人使用) (二)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标的; (三)出质人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质权人,并将有关资料报质权人备案; (四)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五)出质人应定期(“定期”的具体内涵由分行与出质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向质权人报送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所对应的基金或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和出质人知悉的一切可能影响质押标的价值的信息。 第六条 质权人的义务(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变动) 借款人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债务后15日内,质权人应将其收执的质押标的的权利凭证(如有)交还出质人。 借款人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债务后15日内,需要办理解除权利质押登记手续的,质权人应与出质人共同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变动) 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陈述和保证的,或出质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处分质押标的,未能协商一致的,质权人有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标的及其项下所有财产和财产权利,并以所得价款受偿。所得价款超出本合同担保债权的数额,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转让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的,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条 质押登记(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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