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台账、统计、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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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台账、统计、档案管理办法

合同台账、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台账管理 第一条 为保证合同台账资料完整、统一,规范企业各类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应由合同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建立合同台账,并向公关法务部备案。 第三条 合同管理人员为签订合同的联系人和法务联络员,负责合同台账的登记、资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四条 合同管理人员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建立合同台账,并对重大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协助法务部对合同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合同台账采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写一张表格,建立一份档案。 第六条 合同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名称; (二)合同主体; (三)合同内容(含标的、数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其他须注明的事项); (四)合同履行情况(有无违约、争议、诉讼等情况及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五)合同所附资料;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合同台帐应附以下资料: 1、合同正本或副本; 2、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 3、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电; 5、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八条 合同台帐管理人员,有权对合同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发现程序不符、内容有误或资料不全等问题时,应及时要求合同签订人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补充资料,以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九条 使用或借用合同台帐资料,应当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使用人或借用人应妥善保管合同资料,不得损坏或遗失,更不得擅自涂改或更换;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资料归还合同台帐管理人员。若违反前款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法务部制定并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统计管理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第五条?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条 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第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第十条 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章 有关法律责任第十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核实,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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