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改宣贯材料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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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改宣贯材料方案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如: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如: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六、学新法、讲新法、用新法,真正把依法治理的法治思维变成依法办事的具体行为。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亮点很多,这里难以尽言。通观全法,不难看出,几条思想贯穿始终,即落实企业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而这些,无一不指向保障人的生命安全。这正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还是依法办事。但实际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仍是我们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最突出的、最严重的问题。这正是《安全生产法》修改后,人们群众最关注、最担心的问题,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重要任务。 (一)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法治思维理念贯穿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   新法把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由之前的政策性要求上升为法律硬性规定,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完成了从政策性指引到法律强制规定的转变。这一转变要求:   一是从思想认识上必须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法治思维。   二是把这条“红线”作为衡量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和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决定性标准,也就是说招商引资、上项目必须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三是把人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最基本和最关键的要素,着力引导人、帮助人进一步树立的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提升安全素质,养成安全习惯,增加安全系数。 (二)以人员职责为关键落实新法的各项规定。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必须靠人去落实。要通过落实有关人员的法定职责,推进法律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核心。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是,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七项基本职责。特别是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中坚。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是,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等七项职责。特别是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不能立即处理的安全问题,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普通从业人员。这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础。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是,严格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依法报告事故和事故隐患。   四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这是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推动力量。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是,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审批,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履职的基本要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五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这是统筹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领导力量。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以维护从业人员权利为手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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