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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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公开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 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 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选择信用程度高的银行,并坚持 保证安全、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 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第 1 页 共 3 页 (一)该收购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 交易。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决策时,遵循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 露等程序、回避制度,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该关联交易。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 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如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客 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严格按照 法定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做详细陈述 并明确表示意见。如果变更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大会表决时,相 关股东要严格执行回避表决的规定。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半数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 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 对策等情况的说明; (三)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 2 页 共 3 页 (四)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予以披露;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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