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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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征求意见稿).doc

LD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Ⅵ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则 2 5 判定原则 3 6 判定依据 3 7 判定基准 13 附录A  17 附录B  19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肿瘤医院、上海市五官科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本标准制定领导小组成员:刘梅、赵祝平、王宇飞、张晗、王丽、王莹、周永波、侯硕涵、张强林。 本标准制定专家技术工作组:陈道莅、杨庆铭、谢毅、曹贵松、眭述平、魏文石、倪幼芳、陈晖、宿燕岗、肖和平、张新、刘锦铭、徐国光、汪佩文、印季良、金少津、叶纹、程瑜、尚明花、付雯雯、杨晓敏、王士清。 本标准制定工作小组成员: 张岩 、章艾武、姚凰、李怀侠、袁雨静、王倩。 引??言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功能、残疾与健康”国际分类,以及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残疾评价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代替《职工非因工负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法医学人体损伤残检验规范》以及残疾人评定标准等。 本次制定是在延续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8号文件的框架基础上,结合各地非因工负伤、因病鉴定实践中已形成的地方标准和操作经验,同时借鉴了在修订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过程中的方法和其中的部分判定依据内容而完成。本标准条目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条款43条,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款44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款37条。修订后的标准独立成体系,能更好地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和医疗技术发展的要求,以实现鉴定标准科学、合理、规范、实用之目标,切实保障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权利。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职工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个程度档次。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项以上(含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 判定原则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判定依据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中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 6.1.3 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6.1.4 各种呼吸系统疾病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导致长期重度呼吸 (1)。 ?? (2)。 ?? (3) ?? () 6.1.5 慢性纤维空洞型活动性肺结核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VC占预计值≤60%、FEV1占预计值≤60%);或耐多药结核痰菌持续阳性1年以上。? (1)左室射血分数≤45%。 (2)左室舒张末期内径≥60mm。 (3)重度肺动脉高压,肺动脉收缩压≥60mmHg,并伴有右室增大。 (4)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左心室流出道压力差≥50m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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