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pdfVIP

附件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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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 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促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 池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高新能源 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2〕2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有关要 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是指为新能源汽车动力 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主要包括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 和锂离子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 池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 本规范条件中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 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2.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1 3.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4.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5.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 和单体蓄电池。 (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 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 级利用、资源再生利用、原材料能量回收利用等;综合回收 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重要元素 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建设条件 (一)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必须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 防治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 区域内(如居民聚集区、易燃易爆单位等),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新建废旧动力蓄电池 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综 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 2 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规模、装备和工艺 (一)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年综 合利用能力应达到适度规模,土地使用手续合法 (租用合同 不少于15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 规模相适应。 (二)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选 择生产自动化效率高、能耗指标先进、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 利用率高的生产设备设施。具备满足耐腐蚀、坚固、防火、 绝缘特性的专用分类收集储存设施;具有安全防护工具、余 能检测、放电、机械化或自动化拆解、粉碎筛分、冶炼等综 合利用设备;并具备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处理等环境保 护设施,以及必备的安全消防设备等。以上设施设备需符合 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要求,禁止使用高能耗、低效率的设施 设备。 (三)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采 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能耗高、 污染重的技术及工艺。鼓励综合使用物理法和化学法,探索 生物冶金法。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一)资源综合利用 3 基于废旧动力蓄电池实际检测情况及综合利用技术现 状,企业应依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参考新能源汽车和动 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供的拆卸、拆解技术信息,严格遵循先 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1.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 行业标准进行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和再 生利用等,并积极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的 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2.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 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及安全性评估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 否满足梯级利用相关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 类重组利用,如用于UPS 电源、移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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