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北京理工大学科学研究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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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我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加强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有效地组织好学校的科研队伍,明确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 第条 学校科研项目分类:按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横向合作项目、自拟项目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工程型号研制(包括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学校自拟项目系指经科技处批准的由个人、基层单位出资的项目。 第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原则: 1、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各学院和科研机构制订相应的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技任务,向学科的纵向深入和横向拓,优势形成特色,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支持各院合理组织科技队伍承接各级各类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协调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的关系,努力提高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和开发创新能力,保证学校拥有一支精干、高水平的基础研究队伍和从事应用开发的科技队伍,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营造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支持出于个人兴趣而自由开展的研究。 、充分发挥学校学科齐全、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积极开展多学科合作研究与开发,鼓励各学科间相互交叉与渗透,培育和发展新兴学科。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应组织相关学科间的科技协作,联合攻关 第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科技外(返)聘人员、代培人员、在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 第条 对合同制管理的科研项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法内容为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各类计划的具体要求或委托单位协商条款签订合同;对于基金制管理的科研项目,根据各类基金管理办法填报项目申请书。 签订合同是法律行为,合同条款必须完整,意思表达要准确,合同标的和当事人权利、义务要明确、具体,除国家计划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委托方有特别规定的项目采用特殊要求的合同文本外,我校的科研项目合同文本一般采用国家科技部统一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或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监制的国防科研合同(适用于国防科研项目)文本。 第条 学校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合同的签订;科技合同的签订或其它科研项目立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草拟合同文本并填写“科技合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批。校内其它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和任何个人均无权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条 合同审批表及经双方盖章生效的合同原件由科技处保留和备案,并统一存档。科技合同一经签订落实,第一笔经费到校后,即记入学校当年度科技计划。学校科技计划是学校教师承担科技工作的依据。出于个人兴趣而自由开展的研究未列入学校科技计划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第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申请新项目。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条 学校科技工作实行校、学院二级管理。科研项目采取项目组长负责制。科研项目的项目组长负责制是指项目组长有权确定项目组成员,在符合学校科技经费管理下有权决定项目经费的使用,并项目执行情况向学校。 科技处代表学校实施归口管理,负责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沟通协调,组织学校有关科技的规划、计划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立项申请,合同签订,过程管理,结题审查及鉴定验收等管理工作;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并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负有管理责任。重大、重点项目以学校为主、学院配合实施过程管理,其它项目以学院为主、学校协助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工作,按计划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务,安排专人建立完整、科学的项目档案,并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经所在学院审定后,报校科技。第十条 学校科技将依照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的内容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部分项目有重点地进行检查。第条 所有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实施, 第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鼓励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对于涉及降低研究目标、改变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等变动,项目应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学院及学校两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项目计划下达部门或单位批准以后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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