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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和泄漏报警保护装置销售备
案的咨询、新办、重新办理、变更的办理及投诉举报。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燃气器具销售备案。
代 码:0381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2016 年6 月23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
次修正)第三十三规定“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
燃气泄漏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十四条规定“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生
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气源适配性检测报
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材料齐全的,市燃气管理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四、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燃气管理处。
审批内容: 家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容积式燃气热水器、燃气中西餐灶、
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销售备案的新办、重新办理、变更、
取消。
法律效力:燃气器具和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取得销售备案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应在备案确定的范围、有效期内销售,不得超越备案范围从事销售服务。
审批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器具和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备案的销售企
业。
五、审批条件
1
(一)新办、重新办理
新办:凡在本市销售燃气器具和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的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
者,应当办理燃气器具的销售备案。
重新办理:备案的产品类别发生变化、被委托的生产企业发生变更、原有备
案产品已全部超过检测有效期限的,应重新办理。
新办、重新办理燃气器具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并具备
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环保技术要求;
2、经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3、在本市设立或委托设立安装维修单位,具备售后服务制度;
4、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与销售的燃气器具产品相匹配的备用零配件。
新办、重新办理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
提出,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安全、环保技术要求;
2、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
3、建立用户档案,提供售后服务。
(二)备案的变更
1、备案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化
应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向市燃气管理
处提出变更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证照或法律文书;
(2)具有相关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3)具有符合要求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备案有效期到期更新产品检测报告或者新增备案型号
燃气器具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环保技术要求;
(2)经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安全、环保技术要求;
2
(2)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
(四)备案的取消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销售企业应当停止销售相
关燃气器具及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1、产品生产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2、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禁止销售的;
3、在备案期限内备案产品两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4、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5、因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
6、不能落实售后服务的;
7、有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行为的。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5 号字;
2.申办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3.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4.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一般应为A4 大小,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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