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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与预防腐败p-澳门廉政公署

1 「利益冲突」与预防腐败P P 2 P 孔祥仁P U 本文刊登于由澳门廉政公署出版的《澳门廉政》季刊第十二期(2004 年 12 月) 一、「利益冲突」概念 「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 )近年来在美洲和欧洲国家流行开来,防止利益 冲突被认为是维护政府清廉、预防官员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所谓「利益冲突」,是指 政府官员公职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冲突。从理论 上讲,公共职务要求任职者必须百分之百地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恪尽职守,不 得借公职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为此必须尽量避免个人利益与公职可能发生的任何实在的 或潜在的冲突。否则,以职权或职位谋私的腐败现象在所难免。 现实生活中,公益与私利之间的潜在冲突司空见惯。同配偶及子女同在一个单位供 职,很难避免裙风与荫庇。拥有所管辖公司的股份或投资,其决定总会有利于那个公司 的业务。与某些私营企业保持着财产关系,损公肥私就会成为挡不住的诱惑。凡此种种, 不胜枚举。而且,它们披着合法合情的外衣,你奈我何。由此而引发的腐败现象最难医 治。因此,必须建立一种预防机制,使公益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 进而防止以职位谋私。这就是国外盛行的「防止利益冲突法」。 二、「利益冲突」概念之产生 「利益冲突」概念首先由加拿大人提出。1964 年,当时的加政府总理皮尔森针对 自由党的一桩丑闻致函各部部长,首次提出:「部长及其手下人员不能有着一个与其履 行公职产生冲突的利益,即使这种利益是很遥远的。」1968 年,加联邦政府扩充,从工 商界吸纳一批精英进入政府部门工作。他们所参与的行政决定影响到其所拥有的财产、 股票、债券等,产生直接利益冲突。枢密院受命对该问题进行调查,于 1973 年向议会 提出了「议员与利益冲突」的绿皮书。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利益冲突指导原则」的文件。 这被认为是利益冲突立法的雏型。该文件规定了公职人员在发生利益冲突境况下必须遵 循的原则和处理规定。自那时起,利益冲突问题受到加历届政府的重视。 1976 年,两名退休副部长合伙开设顾问公司,利用原关系网专门代人游说政府, 引发了个人事业与原政府职位之间的利益冲突。加政府为此制定了「公职人员离职后行 为指导原则」。后来又制定关于防止因收受礼品而产生利益冲突的规定。1985 年,马尔 罗尼上台后提出一揽子廉政计划,其中包括制定一部《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 准则》,取代原来分散的指导原则。任命廉政专员和成立公共部门道德署,专司廉政教 育和咨询,调查违反准则的行为。该准则后来几经修改完善。 在美国,1972 年尼克松政府的「水门事件」引发了关于从政道德的大辩论。历经 5 年周折,在 1978 年制定了《政府道德法》,10 年后国会又通过了《政府道德改革法》。 关于利益冲突的条款写进了国家法律和法规。一些英联邦国家以及欧洲国家都对利益冲 突作出明文规定,但祇有美国将之列入刑事法典中。 三、防止利益冲突之规定 美国法典第 18 章 208 节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任 何同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等有着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事项,如果此特定事项对他本人或上 述其它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或可能产生影响。违者为刑事犯罪,可处以 1-5 年监禁或最高 25 万美元的罚款,或两相并罚。《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以及各州规定的廉 政准则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新西兰《公务员行为准则》规定,公务员应诚实地不偏不 倚地执行他们的公务,避免可能危及他们廉正或引向利益冲突境地的行为;不得使任何 人或组织因和某个雇员有关系就比其它人或组织得到优惠的待遇;公务员应避免财务或 其它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危及他们执行公务,影响部门的形象;执行公务中存在或潜在的 利益冲突应通知上级主管,由其确定最佳解决途径,主要方式有换人或要求当事人放弃 其冲突的利益。若遭拒绝,可将其辞退。 加拿大专门制定了一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行政法规,即《公务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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