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章节 受案范围和管辖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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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七章节 受案范围和管辖2

第四章 受案范围和管辖 第一节 受案范围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受案范围 一、概念   受案范围,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在以往的教科书中通常被称为“法院主管”,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二、研究受案范围的意义 (一)有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与实现 (二)有助于审判功能的发挥 (三)有助于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协调发展 (四)有助于实现诉权与审判权的协调 三、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规定 《民诉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确定法院受案范围的标准: 1 主体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内容标准:民事法律关系争议 (二)问题与评析 存在的问题 1 我国《民诉法》关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十分模糊、笼统,且缺乏应有的涵盖力。   如:第3条关于受案范围的界定只涉及了有关法院受理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问题,并未涵盖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民诉法160条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等)  2 案件定性不准,导致法院受案范围标准未能得到始终如一的贯彻。 评析 实践在确定法院受案范围时的问题主要有: 1 无限扩大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2 完全以制定法为依据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3 完全从法院的角度和立场出发,滥用司法解释权,对法院受案范围予以任意克减,严重侵犯当事人诉权。 四、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 (一)确定受案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 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法院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司法干预社会生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司法政策的调整 (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 界定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时应遵循的原则 1、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的原则 2、兼顾公正与效益原则 3、实定法依据为主,衡平正义观念为辅 界定法院受案范围时应遵行的标准 1、诉讼主体地位平等 2、具有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当民事权利受到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与实效性。   判断诉的利益应考虑的因素:   (1)社会主流价值取向   (2)公共政策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三、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四、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级别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 对公民起诉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附:案例 自1999年3月,户籍在浙江甲县的张某与陈某来到北京朝阳区,在华新建筑公司打工并一直住在朝阳区。2001年12月,张某因父亲生病在北京住院治疗,向陈某借款1万元。2002年3月,张某辞职回到浙江老家甲县。因在老家未找到合适的工作,2002年10月张某再次回到北京,在东城区某机电公司打工并住在公司集体宿舍。2003年6月,陈某向张某催要借款1万元,张某迟迟不还。2003年8月,陈某决定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对该案由管辖权?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三、特殊地域管辖 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附):案例 四、专属管辖 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强制性 排他性 位于沈阳A区的甲贸易公司和位于北京B区的乙家具公司签订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木材。合同约定,双方在长春市C区交货;还约定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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