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行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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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行使

商 法 COMMERCIAL LAW 商 法 COMMERCIAL LAW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法与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纸化,但票据是绝对不能消亡的。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概念 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二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有关票据法上的票据,因各国立法不同,其理解亦不尽一致。例如:有的国家所称的“票据”仅包括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如德国、法国、瑞士等;有的国家则没有“票据”这样一个总的概念,而以《汇票法》的形式在规定汇票的同时,亦规定本票和支票,如英国;美国则将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及存款单统称为“商业证券”(Com—mercialPaper)等等。 在旧中国时期,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新中国成立之后,这一用法一直被学术界、立法以及习惯所沿用。因此,我国《票据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有鉴于此,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承诺在票据到期之日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无条件地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书上称之为票据是完全有价信用工具),其意是指票据权利与该票据的实际占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持有和提示票据;转让票据权利,必须交付票据;受领票据载明的金额,必须将该票据交还付款人。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一种要式信用工具。为了使票据设权的文义明确、统一、规范,票据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定要式,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贴现、担保等票据行为都要遵守一定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不遵照法定的要式,缺少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必然导致票据无效。 3、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一种无因信用工具。票据的签发是基于商品交易的货款给付、各种债权的清偿、劳务报酬的支付等原因,这些原因表明了市场活动员的对价(即相互认同的代价)关系,并构成票据的基础关系。但在长期的实践中,为了保证票据的正常流通,维护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的票据立法逐步地将票据的作成、背书转让、承兑付款等票据关系同基础关系分离开来,票据的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该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也就是说,票据的作成、背书转让、承兑付款等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即使票据的基础关系的形成有欠缺或其有变动,都不影响已发行渐流通的票据的效力。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信用工具。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的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替代货币,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方式进行流通。 5、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一种文义信用工具。票据权利发生于票据的作成,其权利是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不论票据经过多少次流通转让,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仅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因此,为保证善意持票人身权益,票据记载的文义不得用票据以外的证据方式变更或附加。从这个意义上说,票据是不能被解释的证券。 6、票据为设权证券 票据是一种设权信用工具。汇票、本票、支票不同于提单、股票等证权证券,其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交他付时才发生的,在票据依照法定要式作成并交付之前,票据的权利并不存在。票据上的权利是依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因而,票据首先是设权证券。 7.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是一种可以代替现金支付和流通的工具。 8、票据是提示、返还证券 票据债权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票据,而证明其持有,必须以现实出示为依据,因此,票据又被称为提示证券。票据债权人行使其权利,收到票据款项后,应将票据交给付款人,使票据关系归于消灭,否则,票据债务人,可以拒付票据金额而不负票据责任。 三、票据的功能 票据能被广泛运用于当今国际商业社会,除因其形式简单明了,流通自由方便,而普遍受到各国票据立法的特别保护以外,更在于它是现代社会商业贸易中的必要工具,具有如下四大经济效用。 (一)具有汇兑 (二)支付、结算 (三)融资 (四)信用 四、票据种类 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所包括的种类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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