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水泥、包装DCS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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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水泥、包装DCS合同

买 卖 合 同 买方:安徽 卖方合同号: 买方合同号:SB 签订地点: 安徽 芜湖 卖方:签订日期:2002年6月日 第一条 产品名称、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等: 一、名称: 二、规格、数量、供货范围: 详见(附件一:《技术文本》) 三、商标: 四、制造厂家: 五、合同总价:整(即人民币:57.00整) 详见(附件二:《产品分部明细价格清单》) 六、交货时间:卖方在200年月日之前送至交货地点在200年月日之前送至交货地点。 七、交货要求: ⑴ 交货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包括主要外购件合格证); ⑵ 卖方应在交货前一周内将交货清单一式两份,由特快专递邮寄至买方。交货清单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部件名称、装箱件数、包装形式、箱号、外形尺寸、净重、毛重、吊装注意事项等; ⑶ 交货时间指合同产品全部到达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时间; ⑷ 卖方应在发货后24小时内,将发出的产品合同号、名称、箱件数、包装形式、单重、总重传真给买方,以便做好接货的准备工作。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一、质量要求: 本合同产品应符合和达到该产品各项性能指标的技术参数; 二、技术标准: 详见( 附件一:《技术文本》) 三、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买方按照卖方的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正确地使用产品,卖方应保证本合同产品在负荷生产后的一年内无任何制造质量问题。 第三条 交货地点、方式: 一、交货地点: 二、交货方式:卖方一次送货到交货地点。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一、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二、费用负担:运输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五条 包装标准、包装要求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一、包装标准应满足JB/ZQ4286-86《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卖方企业标准的规定,产品包装必须适合进行长途运输及多次搬运; 二、未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产品损坏、缺件、质量下降等其它产品质量事故,卖方应承担责任并及时给予解决; 三、卖方在包装箱或裸件上必须醒目地标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重量(净重/毛重)、外形尺寸(长×宽×高)、起吊部位标志和运输途中的注意事项及有关安全图形标识(如向上、防水等标识)等; 四、产品包装必须有防锈蚀、防潮措施,大型裸体件和易变形产品应按规定装箱或装车并应有相应的防变形垫板、支撑及拉筋,组装件应有明显、准确的组装、对接标记; 五、包装物由卖方负责供应,不回收,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六、每个包装箱内应设一个塑料袋(密封防雨),内装装箱单一式二份;箱内产品应挂标签(要牢固),标签所列内容应与装箱单相符,装箱清单的内容包括:箱内各种零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重及本箱货物的毛重等。 第六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一、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二、开箱检验: ⑴ 产品到达买方现场后一个月内,买、卖双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其包装、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开箱检验; ⑵ 若卖方接到买方关于货到现场验收的通知后不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买方有权自行进行开箱检验,卖方对买方所查的缺陷、缺件应认可。 三、产品验收:本合同产品负荷生产一年后,买卖双方按合同、合同附件和有关图纸资料进行产品验收。 四、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在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负荷试车后一年内提出异议。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产品经,卖方提供合同总价全额的有效增值税发票时,买方在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即人民币:元整)。在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即人民币:元整) 三、合同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万元整)作为产品的质保金,待产品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扣除因卖方责任而承担的费用〕付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的违约责任: ⑴ 不能交货,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20%; ⑵ 卖方所交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 论价(双方协商),如果买方不同意利用的,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发生费用。卖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⑶ 逾期交货的,每迟交货一天,支付迟交货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2 ‰,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⑷ 货物错发或漏发的,卖方除应负责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二、买方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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