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政府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政府行为是否构成民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政府行为是否构成民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中名律师事务所 黄长雄 案例:凌某和某县文化和体育局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由凌某租用该局的原招待所大楼,租期十年,用于酒店经营。交房后,凌某投入数十万元的资金对大楼进行改造、装修和购置设备,但只经营了一年,县政府就以该楼属于国有资产,要进行公共利益调整为由,下发通知给该局,要求收回酒店,改为县干部培训中心。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凌某将该局告上法庭,要求该局支付违约金,赔偿装修投入和今后九年的可得利益损失。 庭上双方的焦点问题是: 1、被告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酒店的评估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分析: 一、政府行为是否一概构成不可抗力? 本案被告的抗辩理由是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民法通则》对此有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现行法律不再有进一步解释,但学理通说有三种情况:(1)重大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3)社会重大异常事件。对于政府行为,是否一概列入不可抗力范围呢?答案是否定的。具体分析:按政府的行政行为约束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核心特征是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或者普遍性,这类行为包括政府制定颁布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在《违约责任》一书中、王利明教授在《合同法新论》中仅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上述行为列入不可抗力范围,明确否定将政府行为一概列入。此外,还有学者也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在全县境内普遍有效的规定、办法列入不可抗力范围。对这类政府行为,其效力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抗拒,民事合同因此终止的,毫无疑问属于不可抗力。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这类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也要一分为二: 1、重大公共利益调整和公共危机管理的需要。前者诸如修建城市规划中的广场、道路需要需拆迁某一幢房屋,后者是针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如“非典”)所必须采取的应急手段。但这一类行政行为也要遵循以下原则,不可滥用。①合法性;②程序的正当性;③合理性;④不得恣意性;⑤手段的不可替代性。源于此类的抗辩,也可列为不可抗力。 2、一般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需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与平衡是行政法探索的永恒主题,在二者间如何取舍,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紧密关联,也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法治文明程度和社会价值取向。在现实的行政过程中,我们要警惕和防止“公共利益羊皮化”现象,对此现象北大教授陈端洪曾有精僻论述:“即掌握公共权力的某些人为了实现其自身私利或部门利益,打着公共利益旗号肆意侵害普通公民的个人利益。”由于“公共利益不应该具有天然的优于个人利益的特性”——杨临宏《行政法学新领域研究》,且此类行政行为不是事关国计民生、不是公共危机管理而必须的、无可替代的,如本案中县政府完全可以另择他处作为干部培训中心。因此对此类行政行为不应列入不可抗力范围。 二、诉权的选择 本案中,被告曾辩称:“政府行为首先要服从,原告如认为该行为违法,应该自行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本案中县政府发的通知,凌某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确实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提起何种诉讼,完全是凌某的自由选择。从诉讼技巧看,凌某通过民事诉讼排除行政干扰是明智的,因为在违约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该局对政府的通知是不可抗力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和证明,如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方便是权力更大的县政府,被告只要证明下发通知的行政行为内容程序合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便难以撤销。 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凌某也有两个选择:1、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但此诉请有可能造成法院的司法权和政府的行政权发生冲突,虽然司法权具有高于行政权的最终确认力。但司法救济的程序性和行政行为的效率性存在时间差,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在得到司法救济之前,酒店的经营很可能限于极大的被动中。2、选择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本案中凌某正是选择了这一作法,首先可将前期投入的经营回报风险转嫁于对方,且可按合同法的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要求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酒店继续经营九年可得的利益。这个数额的确定通常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在酒店已经营一年的基础上作出评估,当然,也不应简单否认原告单方委托得来评估报告书,只要被告不申请重新评估,又没有足够相反证据的话,法院是会采纳的。 案件宣判: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 因历史和文化原因,我国奉行集体主义至上的传统,强调在个人利益和公共

文档评论(0)

xjj2017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