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师院201569号第一章学制与修业年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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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师院201569号第一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乐师院„2015 ‟69 号 第一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一条 我校本科学生的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弹性学制管 理,即学生取得学籍后,可在3 至6 年内(含休学时间)修满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 要求,准予毕业。 4年内不能完成学业或因故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可向所在学 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同意,学院初审,报教务处批准后延长 修业年限。要求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最长学习时间累计不超过 6 年(含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享受在校 生待遇,按所在年级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4 年内未完成规定学分学习,或延长修业期限至6 年期满, 仍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者,作结业或肄 业处理。 第二条 专科标准学制3 年,实行2-5 年弹性修业年限,相 — 1 — 关要求参照本科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 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 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所在教学院请假,教学院同意后报学 校招生与就业处备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 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 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其 情况,予以处臵,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持医院证明、教学院审查 意见报学校招生与就业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 疗。 第六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经学校武装保卫部核实,招生与就业处审核,可保留 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学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与就业处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 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 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和学校财务处开据 的交费证明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 — 2 — 生,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 课论。学生未完成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 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校以专业为单位制定培养方案,学生必须完成专 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学分修读。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成绩合格取 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和学分一并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 人档案。课程考试的各项成绩均按百分制记载。 第十条 课程考试形式和成绩构成比例根据课程性质与目 标确定。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课程成绩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 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在55 分以下(不含55 分),直接作不合格处 理,不再与平时成绩综合。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任课教师应在记分册和教学管理系统 课程成绩栏记零分,且在备注栏中分别注明“取消考试资格”、 “旷考”、“作弊”字样。学生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必须 重修。 1.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1/4,或学生请 假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 1/3,或未交作业 (含实践活 动)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 (含实践活动)总次数1/2 者,取消考 试资格。 2.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该课程 以零分记。 3.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 3 — 第十二条 期末考试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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