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金玉安康长期疾病保险条款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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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金玉安康长期疾病保险条款目录

中宏附加金玉安康长期疾病保险条款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中宏人寿[2011]疾病保险006 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请扫描以验证条款 第四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率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 第五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现金价值权益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重大疾病释义 第十三条 术语释义 1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不参与分红,须与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同时投保。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 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释义】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 之时作出,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利益,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2、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3、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二、意外全残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术语释义一】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意外残疾项目表》 上所列的意外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将给付意外全残利益,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2、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3、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意外全残,其意外全残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意外全残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利益与意外全残利益不重复给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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