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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熙调整财政政策之研究

周学熙调整财政政策之研究李楠夫(南开大学历史系天津300071)摘要:周学熙曾先后于1912年和1915年两次出任民国政府的财政总长。为了挽救民初的财政危机,他尝试以西方财政理论和方法为指导,提出了一些与中国传统财政方式迥然不同的财政改革方案,在传播近代资产阶级财政理论和方法,初建我国近代资本主义财政思想体系方面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历史痕迹。关键词:周学熙;财政政策;财政管理体制;研究中图分类号:F0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007(2003)01-0062-03Abstract:Bothin1912and1915,ZhouXuexiWasrespectivelyappointedasthefinancialministeroftheRepublicofChina.Torescuethegovernmentfromthefinancialcrises,guidedbythewesternfinancialtheoryandapproachhecameupwithfinancialreformprojectwhichisabsolutelydifferentfromthetraditionalChinesefinancialmethodandleftimmor2talhistoricalrelicindisseminatingcapitalistfinancialtheoryandapproachofmoderntimes,preliminarilybuiltthecapital2istfinancialthoughtsystemofmoderntimesinChina.KeyWords:ZhouXuexi;FinancialPolicy;FinancialmanagementSystem;Research收入之别也。此其紊乱之原因一也。”①可见,周氏能把造成民初财政“紊乱”的首要原因归为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财政体制,这在当时封建残余思想顽固的袁世凯政府高官中能有此见解的是不多见的。周氏是一个有着一定资本主义思想的理财家和实干家,在那时,他很注意研究英、法、德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财政思想和制度与我国国情有机结合问题。本着“以事实为指归,而不拘于各家之学说;以历史为依据,而不拘于各国之成规”②的态度,周学熙为构建民国中央集权化的财政管理体制,提出了一个划税的财政改革政见。他在这个政见里首次提出了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划分范围“:壹、税源普及于全国,或有国际之关系,而性质确实可靠,能得巨款之收入者,为国家税。贰、税源多囿于一定之区域,不含有国际之关系,其性质虽已确实,而收入额比较的稍少者,为地方税。”③并明确财政改革所要达到的首要目的是“在欲使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立明晰之界限。国家收入,不与地方收入混淆,国家支出,不与地方支出糅杂”。④为此,周氏在任期间推动出台了两项划分、管理国家税费与地方税费的具有历史影响的“整理财政”举措。一是制定和颁布法案。周学熙曾一、建立中央集权化的财政管理体系由于前清财政体制诞生和运行于“皇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其本身向无国家财政收支与地方财政收支的明确划分,一切财政收支统归皇帝掌握,因此,中央财政收入的多寡取决于皇帝的威权。辛亥革命之后,帝制被推翻,各省停止向中央解款,财政四分五裂,中央财政已失控,几乎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因此收回地方财政大权,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就成了当务之急。1912年7月,首次被任命为财政总长的周学熙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已察觉到这种国、地财政混淆体制的弊端,上任不到四个月便在向国会报告的《财政方针说明书》中直言不讳地指出“:前清旧制,财务之统系不明。中央拥考核之虚名,各省操征榷之实柄。中央需费,则取求于各省,于是有解部之款,有京饷之款。各省不足,又仰给于中央,于是有拨部之款,有受协之款。前后之丰啬不同,始而认解,继则截留者有之矣。案牍胶葛,款项纠缠,但期弥补、挪移,苟且敷衍。其时固无所谓国家经费与地方经费之分;亦无所谓国家收入与地方收稿日期:2002-09-15作者简介:李楠夫(1956-),男,南开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63第23卷第1期李楠夫周学熙调整财政政策之研究2003年1月在日本考察时,对该国以“法权”和“信用”为“理财之要”的做法留下了深刻印象,并在他任财长后得到了体现。1913年12月,民国财政部根据周学熙的划税原则和意见制定和颁布了《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是为我国以政府行为划分国地两税费之滥觞。根据这一法案,等17项税收被划归国家税,由中央管理;田赋附加税及其他之杂税杂捐共20项划归地方税,由地方管理。同时,还划定了国家政费与地方政费的范围。这一法案基本达到了周学熙的“盐务全归中央直接管理,各省不再干涉”⑦的目的。加强了中央财政权力,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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