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与技术规范排除异性.doc

24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与技术规范排除异性.doc

  1. 1、本文档共2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4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实施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5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实施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6对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质量凭证实施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7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实施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8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实施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9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实施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0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实施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1对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实施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32对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实施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33对加工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实施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34对批量销售未经加工的毛绒纤维不进行包装实施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35 对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实施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36对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实施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实施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38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未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审核实施依据:《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9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未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审核实施依据:《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40对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未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实施依据:《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1对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实施依据:《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42对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实施依据:《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43对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实施依据:《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44对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实施依据:《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5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实施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46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具备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实施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47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具备质量保证基本条件实施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附有质量凭证实施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实施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实施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结案 按规定结案并进行案件归档等工作。 执行 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告知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送达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陈述和申辩。在得知处理意见后3日内,对在听证范围内的,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举行听证。 调查取证 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可搜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察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检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处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可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立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发现 经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事实。 提示

文档评论(0)

052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