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学习交流(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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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条例》与修订后《条例》对比 第二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特殊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5、明确农药废弃物处置 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等废弃物; 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做好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工作,按规定集中处理。 农药废弃物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制定。 6、药害事故处理分工 农药中毒事故: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治; 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储粮药剂使用事故:粮食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 农作物药害事故:农业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五)农药监管制度的变化 监管主体发生变化 监管手段得到强化 完善假劣农药定义及处置责任 建立报告召回制度 2、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委托加工的好处是对生产范围一致的,若南、北生产企业(泛指距离较远)可以相互委托,进一步缩短供货时间;同时对新农药研制者而言,完全可以委托企业代加工。 3、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且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包装。对农药标签要求做出新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不得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标签标注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及其含量和毒性标识应当清晰醒目。增加可追溯电子信息码、食用农产品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等内容。还增设了“限制使用农药”,以后市场上农药产品可以根据标签上是否标注“限制使用”区分,限制使用农药只限于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定点经营。 4、赋于了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对农药生产企业更大、更严厉、可操作性监管处罚权限,创设性设立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强制措施,由此可以看出,归口管理加大职责的同时加大权限,以便于集中行使行政权力统一加强监督管理执法。 (三)农药经营制度的变化 经营许可制度 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 进货查验制度 进销台账制度 告知制度 1、重新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在当前大力推进精简行政审批的大背景下,为了加强农药经营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将农药经营许可重新纳入行政审批事项,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核发管理工作。 旧《条例》与修订后《条例》对比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条件要求: 1、不指定经营者类型 2、强化人员素质:掌握农药、病虫害防治知识和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3、细化场所条件要求: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4、与所经营农药相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例外: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可不办经营许可证,不受在经营场所内不得同时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限制,但应分架存放 2、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 范围:主要指高毒剧毒农药以及使用高技术要求的农药。 目的:突出管理重点,强化与当地农业生产布局等衔接。 《限制使用农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 定点经营: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限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目前初步定为23种,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三氯杀螨醇、硫丹、灭多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百草枯、溴甲烷、氯化苦、磷化铝、2,4-滴丁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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