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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PDF
第8 卷 第2 期 中 南 林 业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Vol. 8 No.2
2014 4
年 月 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Apr. 2014
论我国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
袁锦秀,邓鸿华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系,湖南娄底4 17000 )
[ 摘 要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即以他人所有之物为标的,以其自身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依
合同实施了能导致物权设立,转移或消灭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就算
出卖人欠缺处分权,买受人明知无权处分之事实,均不影响合同之效力。处分权是导致权利变动的核心要件,出卖
人欠缺处分权,即使合同有效,也履行了相应的公示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也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
但善意取得除外。
[ 关键词 ]无权处分合同; 物权行为; 处分权;
[ 中图分类号 ]D923 [ 文献标志码 ]A [ 文章编号 ]1673-9272(20 14)02-0 100-04
美国人类法学家格尔兹曾说过: “一切法律均为 权利才面临被侵害的危险。
地方性知识,没有最好的法律,只有最适合自己国 二、域外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
情的法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与一国的物权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可单独片面的加以
变动模式休戚相关,其本质是物权变动模式的延伸 研究,而应该将其和物权变动模式结合加以探讨。
规则,所以,要探究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应该 下面笔者将在分析其他国家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首先考虑一个国家的物权变动模式,只有从这个角 的学术理论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以此展开一个理
度出发,才能真正掌握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 论的梳理,通过借鉴他国优秀法律成果,并结合我
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衡,保护交易安全的无 国实际情况,寻求解决无权处分问题的最佳途径。
权处分的制度。 ( 一) 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一、无权处分理论的内涵 在该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
无权处分效力问题因其纷繁复杂,关联广泛而被 担行为,负担行为是使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效果的
学界戏称为 “法学上的精灵”, 《合同法》第五十一 法律行为,主要包括签订债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
条不能作为无权处分效力的唯一定论,我国立法条 能据此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物权不能因其发生
文及司法解释中,尚欠缺就无权处分行为加以定义。 变动,处分行为指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欠
在学界上,学者们对无权处分的定义也不能达成一 缺处分权并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而处分权则是
致,如梁慧星先生认为: “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 处分行为生效的核心构成要件。德国作为物权形式
人就他人的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 [1] 而史尚 主义的代表,其民法典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为:
行为。”
宽先生认为: “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利人就他人权利 “( 1)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物,得到所有权人事先
[2] 同意的,处分行为自始有效;(2) 权利人事后对无权
标的物所为之处分。” 在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
物权变动模式的情况下,处分行为不应仅指该签订 处分行为进行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于后取得标的
债权合同的行为,因为签订债权合同还不足以引起 物所有权,处分行为自始有效。” 由此可见该法典
变动物权的效力,动产物权要产生变动还必须辅之 将无权处分行为确定为效力待定,此处的效力待定
以交付行为,而不动产则要履行登记手续。因此应 所指的是物权变动效力待定,只有在真正权利人事
该把债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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